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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住宅户内的厨房应设置烟道将油烟排放出屋顶;裙房内设置的厨房不得与住宅紧邻。
⑽屋面的设计应满足消防及安全疏散要求,并设有公共通道,方便本栋居民共同使用;屋面不得通过开门、开窗、预留洞口等方式与户内连通。
⑾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电源,空调室外机应做好遮蔽处理。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⑿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通信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
⒀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与住宅单元直接相邻的位置。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等封闭处理措施。 6.4.1.2 内天井
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⑴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⑵除上述情形外,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②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③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④内天井短边宽度应符合表6.4.1.2⑵的要求:
表6.4.1.2 ⑵ 内天井短边宽度
天井用途 仅用于非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 用于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 6.4.1.3 凹槽
短边最小净宽 6m 8m ⑴功能性凹槽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应不大于4,深度超过8m时按6.4.1.2⑵控制。
⑵非功能性凹槽有3.1.6.1所述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4.1.4 室外透空空间
⑴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作为三户(不含核心筒)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超高层住宅建筑因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作为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4.2 内部空间 6.4.2.1 一般规定
⑴住宅户内空间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且基本功能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⑵复式住宅每层室内空间均须满足基本的居住使用需求。 6.4.2.2 室内透空空间
⑴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建筑面积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餐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高度不得超过两个标准层,总投影面积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20%或6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错层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高度不得超过4.5m,总投影面积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5%或 4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4.2.3 建筑层高
首层作为公共大堂层高超过6m,或住宅户内层高超过3.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6.4.2.4 阳台
⑴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以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户内仅限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4m的居住空间(起居室(厅)、卧室)及一个厨房(或与其连通的卫生间)可分别设置一个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该类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下同)超过6㎡时,按以下情形分别控制:
①户内未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户型,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20%或6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②户内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复式、错层式户型,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或3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户内除6.4.2.4 ⑵规定情形外的其他空间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户内的多层高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⑸相邻阳台(包括水平、上下及错落相邻)应采取措施解决相邻住宅单元间安全及视线干扰问题。 6.5 宿舍建筑 6.5.1 外部空间 6.5.1.1 一般规定
⑴宿舍位置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大于250m。
⑵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还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非住宅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 ⑶学生宿舍不宜与教学楼合建,男女生宿舍宜分区设置。 ⑷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应与宿舍出入口分开设置。
⑸每栋宿舍应设置一个(处)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0㎡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和一个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的管理室,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⑹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6.5.1.2 内天井
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6.4.1.2⑵规定。 6.5.1.3 凹槽
⑴功能性凹槽开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4,深度超过8m时按内天井控制。
⑵非功能性凹槽有3.1.6.1所述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5.1.4 室外透空空间
⑴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作为三户(不含核心筒)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超高层宿舍建筑因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作为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5.2 内部空间 6.5.2.1 一般规定
⑴单间式宿舍每个居室宜附设卫生间。
如因条件限制难以附设时,应每层集中设置公共厕所和公共盥洗室,且其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⑵除食堂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
⑶单间式宿舍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套间式宿舍不得超过70㎡;且宗地内所有套间式宿舍规定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宿舍总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30%。 ⑷仅限单间式宿舍可设置双层床,套间式宿舍仅可设置单层床。 6.5.2.2 室内透空空间
宿舍建筑内部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5.2.3 建筑层高
首层作为公共活动室层高超过6m,或宿舍居室采用单层床层高超过3.3m、采用双层床层高超过3.9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6.5.2.4 阳台
⑴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以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户内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6㎡,且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5%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户内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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