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9章-11章白绍良(精)
11.1.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最大适用高度未变。增加了“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的 规定。
抗震规范有“板柱—抗震墙结构”,混凝土规范未写,因
还有待积累经验。
11.1.4条 抗震等级
除6度区高度分档界限适当放松外,7、8、9度高度分档 界限及抗震等级规定均有所加严。 请注意表11.1.4注中的有关规定。
11.1.5条 原规范“剪力墙底部”明确改为“底部加强部位”。具
体规定有修改。 原规范墙底部有框支层墙肢宽度墙肢总高度1/8墙肢宽度墙肢总高度1/8到框支层以上一层墙底部有框支层修订后规范底部两层墙肢总高1/8但不大于15m到框支层以上两层落地墙总高1/8但不大于15m较大值 较大值 较大值 较大值 11.1.7 钢筋抗震锚固长度表达方式有调整,无实质性变化。
搭接接头可用于一、二级抗震等级。
三类接头方式均宜避开梁、柱端箍筋加密区,只有A级机 械连接可进入梁、柱端箍筋加密区,但有接头钢筋面积不 应超过全部钢筋面积的50%。
11.2.1 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上限 9度不宜超过C60; 8度不宜超过C70。
理由:1、高强混凝土脆性性质;
2、横向变形小,箍筋约束作用明显退化。
钢筋屈服强度实侧值/强度标准值≤1.3(不再分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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