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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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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4 23:48:02

卫生院考勤制度

一、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次月3日前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

二、关于干部、职工请销假的规定:

1、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

2、科长、科主任(均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请假3天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科主任离开本市必须报院长审批。

3、副科长、副主任、护士长请假,3天内由科长、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科长、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5天内科室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5、请假均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所有假条随当月考勤报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6凡请假离开铜仁城区时,事前必须在院办公室登记,回院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办理。

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1、病假:

①因病因伤(公伤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月累计5天以上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及奖金。

②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③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扣罚6个月的奖金,并收缴其所得收入,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④除癌症及其他不治之症外,病假连续超过2月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

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停发护龄等津贴;一月内病假7天或事假5天者,当月护龄等津贴停止发放。

⑥本院职工病休证明书(住院期间及癌症、精神病及卧床不起除外)5天以上科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院长审批,否则证明无效。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此制度执行者,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事假:

①事假在一月内,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每月累计事假在五天以上的停发护龄津贴。

②连续事假在一月以上,三月以内的,按天扣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并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③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天扣各种津贴及奖金,并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

④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 ⑤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⑥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因病、伤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请假照顾的,超过5天按病假(1)条规定执行。

⑦本院职工住院必须派人照顾的,院里派人照顾或给予适当护理补助。

3、带薪年休假:

①各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按年度作出轮流休假的计划。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或不能一次休完的,由领导确定其另休日期。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审批人责任。 ②确因工作不能离岗休假者,由科领导写出报告报送院长。若批准延迟到下年补休的,可与第二年的休假合并使用。但假期不能延长到第三年。

③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④年休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到外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包括在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 ⑤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病假与事假合计五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后请事病假超过以上规定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⑥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

⑦当年已享受过疗养待遇的工作人员,疗养时间等于或超过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少于本人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⑧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休假后被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待遇。

⑨从外单位调入且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⑩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照发。 ⑾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4、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不在一起,只享受一方待遇)。

②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00公里以内)

③全年病假超过2月,事假超过1月,病事假累计达50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④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不能请假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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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制度 一、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次月3日前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 二、关于干部、职工请销假的规定: 1、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 2、科长、科主任(均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请假3天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科主任离开本市必须报院长审批。 3、副科长、副主任、护士长请假,3天内由科长、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备案。3天以上,由科长、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5天内科室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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