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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输丢失率:不高于0.1%; 8、签收单返回率:不低于98%; 9、信息反馈准时率:不低于98%。
第四条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做出限期30天改正的决定,若30天内还未能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连续两个月运输准时率、准确率、提货准时率、到货频次达标率、信息反馈准时率未达标;
2、 连续两个月运输破损率、丢失率未达标的; 3、连续三个月返单准时率未达标的; 4、连续一个月信息准时率未达标的。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直接单独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员工偷盗、侵占所运输的货物; 2、恶意拖欠赔偿金额及恶意拖延配送(运输)时间的; 3、辱骂客户或对甲方的查询协调工作不配合的; 4、严重违犯合同及合同附件内容的。 第六条指标的计算以当月有效签收单据的返还情况和甲方反馈的投诉情况为准。 第七条乙方承诺,遵守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在违反该规范的情形下,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欢迎阅读
附件四第三方运输管理规定
一、
服务态度投诉规定
1. 对因配送员服务态度产生的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以周为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2. 每周产生的第一起服务态度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
费的20%;
3. 每周产生的第二起服务态度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三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
费的20%; 4. 每周产生的第三起服务态度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费20%; 5. 每周产生的服务态度投诉自第四起始,每增一起,加罚三百元,并免除此单运费50%,
同时,保留单方面停止发货、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 送货、退货延迟投诉规定 1. 对因送货、退货延迟产生的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以周为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2. 对可能造成送货、退货延迟的天气恶劣、政治活动等不可抗力,第三方公司可提前发来延迟预警,经认可后,相关投诉可不计为延迟,不计入送货、退货延迟投诉处罚;若第三方公司未提前发来预警,因此产生的投诉计入送货、退货延迟投诉处罚;极端天气、意外情况等无法发来预警的情况除外; 3. 提货之日起,超出20天没有明确结果(客户签收/退回库房/货款到账)的订单,视为丢失,由第三方全额赔偿。 4. 每周产生的第一起延迟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费的30%; 5. 每周产生的第二起延迟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费的30%;
6. 每周产生的第三起延迟投诉,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三百元罚款,并免除此单运费的
50%;
7. 每周产生的延迟投诉自第四起始,每增一起,加罚三百元,并免除此单运费50%,同
时,保留单方面停止发货、终止合同的权利。
三、
其他投诉规定
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投诉,根据其严重程度参照以上两类投诉进行处罚,拥有相关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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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罚权。
四、
报表延迟规定
1. 对各第三方合作公司报表发送及时性,以周为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2. 报表发送时效以邮件或书面通知为准,时间调整以邮件或书面通知为准;
3. 若因原因造成的延迟,第三方公司提前说明后,可不计为延迟,不计入延迟处罚;对
可能造成延迟的其他意外情况,第三方公司可提前说明,经认可后,可不计为延迟,不计入延迟处罚;
4. 每周产生的第一起延迟,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一百元罚款; 5. 每周产生的第二起延迟,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二百元罚款; 6. 每周产生的第三起延迟,对相关第三方公司处以三百元罚款; 7. 每周产生的延迟自第四起始,每增一起,加罚三百元,同时,保留单方面停止发货、终止合同的权利。 五、 信息反馈虚假规定 对于运输信息的反馈,要求真实,准确。如果在核查中,发现有反馈不真实信息,甚至恶意虚假反馈运输信息的,实施按单处罚。 1. 第一次处以每单200元罚款。 2. 第二次处于每单400元罚款。 3. 第三次处以每单600元罚款,并终止合作。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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