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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事务授权委托期限可以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当对结束时点做出明确规定。
其他法人授权委托期限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申办部门应将申请审批表送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同意后,申办部门应当至少在办理授权委托事项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授权委托事项、所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事项在办理合同审批程序的同时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他事项经主管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司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XX有限公司公章管理部门在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后,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向申办部门发放。
法人授权委托书可根据授权事项办理需要一式多份,除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存档外,其他可以交由被授权委托人使用、保管或提交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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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办理授权事项之日前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办部门应当请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先行办理授权事项。申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法律事务机构。授权事项办理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申办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补办授权委托。
第二十条 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XX有限公司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每个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于项目启动前填写《XX有限公司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详细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启动时间及预计终止时间、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该项目启动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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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该项目终止时止。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只限被授权委托人本人在办理授权事项时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委托或代作他用。在文本上有任何修改、涂改痕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授权委托期限内有效,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授权委托事项的,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保证根据授权委托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保持一致,但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如需要对授权委托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的内容进行涉及权利义务的改动,或需要修改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应重新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授权委托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原件一份交法律事务机构存档,无原件的,应提交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如发生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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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和法律事务机构,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登报声明相关授权委托书作废。发生法人授权委托书遗失、毁损后,被授权委托人须继续办理授权委托事项的,应补办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度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所附由法律事务机构保存的文件,按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授权委托办理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情节严重的,对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超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权限或授权委托期限已过期后做出的行为,未经XX有限公司追认的一律无效,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给XX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XX有限公司所受到的全部损失,XX有限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使法人授权委托书遗失且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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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XX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承办业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权限和有效期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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