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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严格法人授权委托程序,依法维护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XX有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XX有限公司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XX有限公司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被授权委托人签发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项目投标业主有明确授权委托书形式的除外)。法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委托人获得所授权利的证明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在处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一) 合同事务,即以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 股东事务,即XX有限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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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 诉讼、仲裁事务,即XX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 公司(企业)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 产权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XX有限公司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对在一个项目内将多次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第六条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 (二) 授权委托权限; (三) 授权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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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XX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 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法律法规和XX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XX有限公司处理上述事务,无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 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法人授权委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法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在合同、章程、决议、证明或其他法律文件上签字或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第四条所列相关事务。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由负责授权委托事项的XX有限公司部门(以下简称申办部门)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给法定代表人审批。申办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授权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 申办部门应当确定授权委托事项的类别,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项,应依据本办法和《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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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填写《XX有限公司合同审核及合同签署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在办理合同审核批准程序的同时办理授权委托审批程序。
除年度和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以外的其他授权委托事项填写《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在申请审批表上写明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授权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期限等内容,由申办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申办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 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提供准备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 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或正式文件;
(三) 参加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需要表决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
(四) XX有限公司领导对相关事项的批示文件; (五) 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机构可要求申办部门补充和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合同事务与股东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十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企业)登记事务与产权登记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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