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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由于项目征拆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
方自行承担。
7.9 (a)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
相应签字认定责任。 (b)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
(i) 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ii) 对二次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监督; (iii)
对系统动迁工程预算、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包保协议条款进行财
政评审; (iv)
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
7.10 工程变更与索赔
7.10.1 变更条件
(a)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
变更。 (b) (c)
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
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i) 加快工程进度; (ii) 提高工程标准; (iii)
节约建设投资。
(a)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
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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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 变更程序
(d)
变更程序应履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及
《哈尔滨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内控管理的通知》(哈建总指发3号)的相关规定。 (e)
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后
方可实施。
7.10.3 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7.10.4 设计优化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7.10.5 乙方的索赔
(f)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
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 (g)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
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h)
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
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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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7.11 竣工验收 (a)
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b)
若项目包中包括两条或两条以上独立的道路(桥梁),因征收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包内其他道路(桥梁)无法按期完工的,可对已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道路(桥梁)单独验收,并将单独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作为该部分工程服务费用计算起始日。 (c)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哈市建委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d)
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
征拆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系统动迁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
7.12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7.12.1 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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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
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b)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
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7.12.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2.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c) (d) (e)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
设工程施工; (f)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
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2.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g)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i)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ii)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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