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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或者“A2-B”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18.15 继续有效
第十八节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十九节 项目移交
19.1 一般要求 (a)
项目合作期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
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b)
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
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c)
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
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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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
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季全部服务费用及提取养护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 移交程序 (a)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
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b)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
参考。 (c)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
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9.3 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管理养护。
19.4 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9.5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养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19.6 合同期限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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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9.7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管理养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9.8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19.9 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9.10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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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0.1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0.2 争议解决 (a)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b)
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将通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c)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d)
继续有效
第二十节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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