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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或永续债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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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5:23:53

(七)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的条件

(1)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情况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调整和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宣派日为优先股付息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当天;但在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情况下,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决议应在每期优先股股息宣派日前作出。(2)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发放累计股息及孳息之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息。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股利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必要的重要子公司分红政策后,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4)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优先股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优先股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5)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6)强制付息事件是指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股息支付: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支付一次股息的方式。首个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例如,4月1日为缴款截止日,则每年4月1日为股息支付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4、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八)赎回条款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赎回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即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进行等比例赎回。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累计未支付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

4、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九)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限制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优先股股东表决事项外,优先股股东没有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没有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恢复机制

公司累积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以前各年全部累积股息及其孳息,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表决权恢复比例=本次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模拟转股价格(模拟转股价格为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即2.77元/股)。若公司在本次重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期间,发生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

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十)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占全部优先股的比例分配。

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三)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四)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交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十五)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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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的条件 (1)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情况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调整和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宣派日为优先股付息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当天;但在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情况下,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决议应在每期优先股股息宣派日前作出。(2)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发放累计股息及孳息之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息。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股利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必要的重要子公司分红政策后,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4)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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