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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6]3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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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和采购单位补足。其中属于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需由区财政拨款补足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拼盘项目的,按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别划回区级国库和单位经费帐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区级收入,年终缴入区级国库。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宝安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与代理银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加强日常帐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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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取消该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需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采购 资金管理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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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35份)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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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和采购单位补足。其中属于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需由区财政拨款补足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拼盘项目的,按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别划回区级国库和单位经费帐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区级收入,年终缴入区级国库。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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