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站用布袋技术投标书
2.17 粉尘性质
2.17.1 灰成份分析(质量百分比)(飞灰取样样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名 称 二氧化硅 三氧化二铝 三氧化二铁 氧化钙 氧化镁 氧化钠 氧化钾 氧化钛 三氧化硫 符号 SiO2 Al2O3 Fe2O3 CaO MgO Na2O K2O TiO2 SO3 P2O5 单 位 % % % % % % % % % % % 设计煤种 校核煤种 47.44 32.62 6.11 2.4 0.68 1.45 1.2 1.1 3.12 1.71 2.17 10 五氧化二磷 11 其它 2.17.2 灰尘粒度 <3 3-5 5-10 10-20 20-30 30-40 4.2 >40 中位粒径 % 18 15 26 22.5 8.5
5.8 7.9 2.17.3 测量温度 (℃) 比电阻(Ω-cm) 设计煤种 7.7×1010 8.9×1012 9.8×1012 校核煤种 80 120 140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17.4 烟气性质(锅炉MCR工况) 序号 1 2 3
名 称 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器入口标准干烟气含尘浓度 烟气温度上升10℃ 最大烟气量烟气量增加10% 单位 ℃ g/Nm3 m3/h 数值 150 20.18 157.6×104 2.18 气象和地理条件 序号 1 2 3 4 5 6
3 技术要求 3.1 技术性能要求
3.1.1 供方应结合需方电除尘器的现状和气象、地理条件,利用原有设施提出详细的电除尘器的改造方案。
3.1.1.1 支架纵向间距5.8m+5.7m+5.8m,横向间距7.15m+7.15m。 3.1.1.2 除尘器进口2800×4000(高),出口5000×4200(高)。 3.1.1.3 灰斗及排灰口的设计应保证灰尘能自由流动排出灰斗,灰斗的储存量应按需方提供的除尘器进口最大含尘量满足10小时满负荷运行。 灰斗下法兰标高:7.0m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名 称 多年极端最高气温 多年极端最低气温 相对湿度 最大风载 最大积雪 地震烈度 单位 ℃ ℃ % kg/m2 cm 度 数值 43.3 -16.9 61 46.6 29 7 备注
3.1.2 要求除尘器运行一年后的实测效率不低于99.5%,除尘器出口烟气排放浓度不大于130mg/Nm3。
提供停用一个供电区时的除尘效率值。
除尘器应在需方提供的设计条件且小变化范围内(设计烟温-10℃~ +10℃、烟气量增加10%)和气象、地理条件下达到除尘效率,该效率为99.5%。
除尘器的运行条件变化较大时(a、实际烟温与设计烟温变化大于 10℃,b、烟气量减小,c、烟气量增加大于10%),应根据该变化因子对除尘器进行效率修正,其修正后的除尘效率应不低于99.5%。烟温、烟气量等因子的效率修正曲线应随标书提供。 3.1.3 除尘器本体阻力应小于294Pa。 3.1.4 除尘器本体漏风率应小于3%。
3.1.5 供方不能以采用烟气调质剂作为性能的保证条件。 3.1.6 除尘器应按下列载荷和危险组合进行强度设计: 3.1.6.1 设计压力-6000~2000Pa,瞬态压力±8000Pa;
3.1.6.2 除尘器重载(自重、保温层重、附属设备、存灰重等) 3.1.6.3 地震荷载; 3.1.6.4 风载和雪载; 3.1.6.5 检修载荷;
3.1.7 电气除尘器允许在350℃正压运行30分钟而无损坏。
3.1.8 除尘器应允许在锅炉最低稳燃(不投油助燃)负荷时运行正常不发生堵塞。
3.1.9 集尘极和放电极的振打程序间隔均应可调,振打装置应使电极整体产生足够强的法向加速度。
4 质量保证及试验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4.1 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应遵照的规范和标准 4.1.1 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4.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4.1.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1.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97-85;
4.1.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噪音卫生标准(试行)。 4.1.6 材料
4.1.6.1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GB1125389; 4.1.6.2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GB3274-83; 4.1.6.3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699-88; 4.1.6.4 碳素结构钢GB700-88;
4.1.6.5 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986-88; 4.1.6.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4.1.6.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程GBJ232-82;
4.1.6.8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SD172-85及燃煤电厂除尘器技术条件DL/T514-93。 4.2 设备性能保证
4.2.1 供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第2条和第3条的要求。 4.2.2 供方应提供下列设备质量证明书: 4.2.2.1 产品合格证; 4.2.2.2 制造、检验记录; 4.2.2.3 材料合格证;
4.2.2.4 气流分布均匀性试验报告; 4.2.2.5 极板、极线振打试验报告; 4.2.2.6 性能试验报告;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