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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和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1)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 (2)产量大。 (3)从业人数多。 (4)职业危害严重。
目前,全国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65万,其中煤炭行业站尘肺病患者的近60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省煤矿新增尘肺病例人数112人,2007年因尘肺病死亡51人,全省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83人。
温家宝总理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生活的更有尊严。
2010年8月4-5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内蒙古赤峰市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赵铁锤局长出席会议,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实施《煤矿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防治规定》为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监察,促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有利于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1)法律意识淡薄。 (2)投入不足。
(3)如何防治不清楚。 3.便于监管监察工作。 (1)操作性强。 (2)明确了职责
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总则、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粉尘危害防治、噪声危害防治、高温危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和负责共11章79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5条。
主要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主要因素的种类、方针、制度和基本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适用范围:国内各类煤矿、地面煤炭企业所涉及到的存在职业危害场所。
职危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方针: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度: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要求: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 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目的: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共20条。主要是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履行的10项责任:
1.明确领导,建立职防机构。 职防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职防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防规划、年度计划、设置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等。
工作机构:专职人员、职危的检测、设备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职业病的治疗康复等。
2.建立14项职防制度。
3.开展日常监测、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监测与评价。 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结果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
煤矿建设项目应将职危专篇、职危评价报告、职危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危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
4.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职业危害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应用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当前,必须建立系统、湿式作业、水泡泥放炮、炮后喷雾、冲洗岩帮、净化空气、测尘等措施。
5.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6.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在合同中应载明作业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防护措施 及相关待遇等。
7.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的职危因素、检测结果、可能产生职危的岗位等。
8.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的监护。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接受职防知识的培训。从业人员岗前的职防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以后每年不得少于2小时。
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10)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全棉工作服、绝缘胶鞋、手套、毛巾、矿帽、矿灯、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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