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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复习总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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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5 7:17:50

身份的法律文书。

*协查通报与通缉令的区别

1.侦查对象不同 2.制作时使用的词语和态度不同 3.受文范围不同

追击堵截

追缉: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查明作案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及时组织力量,

循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捕的查缉措施。 堵截:是指在作案人或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的前方所进行的迎头守侯拦截活动。 一、追缉堵截的条件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1.特征条件2.物品条件3.方位条件4.交通流量条件5.痕迹条件 (三)时效性

二.追击的方法(1)单向尾追法(2)策应迂回法(3)包剿围捕法(4)立体追踪法 堵截的方法(1)设卡堵截法(2)定点堵截法(3)寻查堵截法(4)围捕堵截法

控制赃物

控制赃物:是侦查部门在侦查有赃物可查的案件时,为了发现作案人隐藏、转移、销售和毁灭赃物和其他罪证的行为所采取的一项侦查措施。

*控制赃物是长期的侦查基础业务和具体案件侦查措施的有机结合。

一、控制赃物的作用

(1)直接破案(2)发现线索(3)获取证据(4)挽回损失(5)提供犯罪资料 二、作案人处理赃物的手法 三、控制赃物的范围

(1)特种行业(2)公共复杂场所(3)重点地区(4)金融机构和商贸交易场所 四、控制赃物的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任务 (一)概念: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辨解,依法对其进行面对面的审查,以言语方式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活动 1.讯问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2.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讯问包括侦查讯问和预审; (二)任 务

1.查清犯罪事实;

2.追查同案犯及其他犯罪线索;

3.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改恶从善; 4.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特点;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方式 1.询问 2.提讯 3.拘捕后审问

讯问地点

1. 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 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

3. 讯问室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

讯问时间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变更强制

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饮食时间和1至2

小时的室外活动。

例子: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因盗窃公款潜逃。某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单独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赵:我要请律师。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代罪行。赵:我没罪。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评析】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有: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相互影响。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6.张某的第四句话错误: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张某说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属于刑讯逼供。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要求 (一)原第91条修改为第116条; (二)原第92条修改为第117条; (三)原第93条修改为第118条; (四)原第94条对应第119条,无变化; (五)原第95条对应第120条,无变化;

*原第93条修改为第118条;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原第96条删去,新增加第121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不轻信口供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严禁刑讯逼供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环节 (一)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1 .合理组织讯问力量

2. 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 3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4 . 制定讯问计划

(二)选择讯问突破口

1 .从案件事实和情节中选择 2. 从同案犯罪嫌疑人中选择 (三)第一次讯问

1、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3、 向犯罪嫌疑人具体提问 4、 结束讯问

六、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的一般心理特征 1.畏罪心理2.侥幸心理 3.对抗心理4.戒备心理

(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心理变化的一般过程 1.试探摸底阶段 2.对抗相持阶段 3.动摇反复阶段 4.供述罪行阶段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1)说服教育法(2)使用证据法(3)利用矛盾法 (一)说服教育

1、说服教育要把握时机

说服教育的时机,不是坐等而来的。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说服教育时机的到来。 创造说服教育成功的条件,侦查人员主要通过3个途径:一是利用口供的矛盾,或使

用一定的证据,二是通过逐步交往。三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能够信任的亲友、单位领导、

同事等对其施加家庭和社会影响,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障碍,使他能够接受说服教育。

2、说服教育要情理交融

首先,要言之有理。就是说,侦查人员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要确实有道理,不能

强词夺理。 其次,要理能服人。就是说,侦查人员讲的理要证据充分,使人信服,要事理结合,

寓理于事,有针对性。 第三,要坚持疏通引导。侦查人员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耐心开导,帮助

他们分析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使其放弃谬论,接受真理,把思想端正过来。解决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切忌强制压服。 3、说服教育要恰如其分 要说服犯罪嫌疑人,让他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去思考问题,陈述事实,就要在阐述

道理和指明方向时,不能言过其实,违背政策和法律精神;讲从宽从严都不能脱离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不能脱离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不能为了要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压力,故意把他的罪行说得很重;也不能为了要缓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压力,又故意把他的犯罪说得很轻。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辩护视为态度不老实而横加指责。不许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无知和急于改变处境的心理,去诱供、骗供和逼供。这些作法都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信,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工作上极大的被动,也无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 4、说服教育要有的放矢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经历和个性各不相同,犯罪原因和案情各有差异,侦查中的心

理状态也不一样。要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就必须透彻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并据此确

定说服教育的目标,选择适当的说服教育的内容,采取最有效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如果侦查人员不加分析,不针对妨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症结,不区别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和接受能力,一般的道理说得再多再生动,也不能打动犯罪嫌疑人的心,而且还可能暴露讯问的意图,助长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 5、说服教育要讲究方法

(1)疏导法: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产

生错误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2)例证法: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运用具体的案例,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得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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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法律文书。 *协查通报与通缉令的区别 1.侦查对象不同 2.制作时使用的词语和态度不同 3.受文范围不同 追击堵截 追缉: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查明作案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及时组织力量,循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捕的查缉措施。 堵截:是指在作案人或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的前方所进行的迎头守侯拦截活动。 一、追缉堵截的条件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1.特征条件2.物品条件3.方位条件4.交通流量条件5.痕迹条件 (三)时效性 二.追击的方法(1)单向尾追法(2)策应迂回法(3)包剿围捕法(4)立体追踪法 堵截的方法(1)设卡堵截法(2)定点堵截法(3)寻查堵截法(4)围捕堵截法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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