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接触网作业车等配备的随车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执行操作规程;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操纵人员须经站段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方准操纵;新职、改职、提职人员必须经使用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
第11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实行年鉴制度。有关要求如下: 1.路局对轨道车乘务员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登记;轨道车配属单位对乘务员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的登记。
2.轨道车配属单位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审验,根据审验结果填报《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年审登记表》(附件7)向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申报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的年鉴。
3.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配属单位的申报,组织全局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14),报铁道部备案。
4.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第12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与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能力: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2)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3)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3条 对中断轨道车乘务工作半年以上和非轨道车乘务员改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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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轨道车乘务工作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及方法,按《南昌铁路局工人新职、改职、提职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14条 申报轨道车驾驶资格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标准》(TB/T3091—2004),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具备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自下而上逐级申请。
第15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16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17条 轨道车技术状态实行年检制度。有关要求如下: 1.轨道车配属单位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1),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填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报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
2.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在配属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鉴定,对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附件12)。
3.新购轨道车,凭铁道部验收部门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4.对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 10—
5.年检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第18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9条 轨道车由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登记,由使用单位按附件13的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
第20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08××××”,轨道平车编号为“P08××××”。其中,第1-2位编号“08”为铁道部指定的南昌铁路局代码;第3、4位为单位编号,由铁路局规定;第5、6位为车辆顺序号,各单位按01-99进行顺序编号后,报路局核准。
第21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设备”,未安装“三项设备”或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2条 轨道车应按规定实施报废更新,禁止使用违反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的非标、过期、老、旧、杂型设备及部件。报废条件见附件10。
第五章 运 用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未更新的禁止上线运行(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局属各单位配属的轨道车禁止编入货物列车及以上等级的列车。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调度所审定后纳入行车日班计划。
向车站申请运行计划时,须填写《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由车站值班员(助理)确认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和年检合格证齐全、有效,并在《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上签字,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
列车调度员同意开行时,须向车站、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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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
第25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 5. 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严格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7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禁撕页,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28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29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行车纪律,严禁无证驾驶及单人驾驶轨道车;运行中遵守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
2.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3.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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