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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可否强制执行?
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可否强制执行? 执行难,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债务人恶意逃避、隐匿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债权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债务人拥有多处房产但因该房产不是登记在债务人名下,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债权人只能捶胸顿足,对法律失去信心。笔者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对此问题,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过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完全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债务人能够轻易并且以合法的方式逃避、隐匿财产,若实践中采用此种观点,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观点二:认为除非该房产系未成年人自己购买或者他人赠送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执行。但若该房产系父母出
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子女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父母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实践操作中将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法院执行系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该观点认为需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那么,此处的追加该如何操作?是先向原审法院起诉,等待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再进一步向执行法院追加?还是未经起诉,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笔者曾接触过类似的案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甲还款,法院判决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甲没有财产,但债务人甲的配偶乙名下有财产,但因起诉时,债权人没有把配偶乙一起诉,因此在执行时,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乙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却以其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上确认的需要履行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因配偶乙不在该生效法律文书上,因此其无权追加为被执行人,告知应当去找原审法院申请追加。然而笔者找到原审法院要求申请追加时,原审法院告知他们只负责审判,执行问题应当找执行局,原审法院与执行法院就这样互相推诿,最后该追加事件不了了之。因此,该观点虽可取,但操作起来着实不易。
观点三:认为该房产系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产已登记在子女名下,赠与生效。但是父母作为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赠与无效。故该房产应是父母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笔者支持此种观点,该观点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务人恶意逃避、隐匿财产的美梦破碎,同时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实践中,若遇到此种情况,则债权人可先行使撤销权,同时对该房产进行保全,最后在申请执行。
以上即是目前对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可否强制执行的相关观点,如有偏颇之处,还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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