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拍卖、变卖出资人股权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其他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强制执行中,有三种变价方式:一是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对股权实施拍卖;二是由执行机构实施变卖;三是在拍卖、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股权抵偿。当然,也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的监督和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转让其股权。执行法院应当主动监督股价的确定、交易过程,并有效控制交易款项。
(3)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偿还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清楚。
要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则必须研究立法过程,探求立法原意。笔者通过研究立法过程可以看出,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资产的问题上,立法者的意图是既要坚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又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以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21]第五十九条所述的有关法律应指《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应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另外,《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不是都可以由出资人分配,这里面可能还有国家出资或社会捐赠的资产。出资人分配的剩余财产,只能是国家出资、社会捐赠以及其他不应当由出资人分配的财产之外的剩余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执行,应规定为: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可以执行,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清算组织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提取。所谓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剩余财产是指民办学校在清偿相关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扣除国家出资、社会捐赠后的财产。
(本文荣获金华市法院系统第二十届暨法官协会第十
五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民办学校债务纠纷案件多发影响社会稳定 深圳一线办案法官呼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管理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苏华文 吕静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民办教育在外来人口居多的深圳市宝安区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该区共有民办学校94所在校学生16万余人,分别占全区学校数量的51.65%和在校学生数量的51.59%。但该区民办学校债务纠纷案件近年来显却多发之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1年至今年10月,宝安区法院已共受理涉民办学校案件173件,涉及民办学校64所,占全区民办学校数量的68.09%。涉民办学校纠纷频发,既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亟待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记者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
一是民办学校股东个人债务纠纷频发,致使民办学校受牵连而涉诉。据统计,56.07%的案件均由民办学校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所引发。由于民办学校有独资制、股份制、混合制等多种股东出资形式,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股东个人的资产难以明确区分,导致第三人在与民办学校股东发生债务纠纷时,往往依法申请查封、冻结其在学校中的股权或资产,从而引发纠纷。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共涉及22件经济纠纷案件,均因明珠小学法定代表人董某与他人发生借款或合同纠纷。
二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达不到学生要求而涉诉。据统计,民办学校学生因教学活动达不到其入学目的而起诉学校的案件占29.48%。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参差不全,因某些民办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达不到学生入学要求而请求退款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学生及其家长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深圳市尚德技工学校被14名学生起诉要求退款赔偿,正是因为其管理混乱导致学生无法注册心仪专业的学籍,从而无法实现入学目的。
三是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内部管理纠纷多发而涉诉。民办学校股东将学校资产视为己有,在办学实践中经常不当借用甚至非法挪用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营资金,或违规将民办学校的资金转入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帐户存放,导致拖欠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的现象多发。 记者在采访中,宝安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向记者提出民办学校亟待规范管理的建议。法官认为要严格资格准入,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格审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成熟一个,创办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不予批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跟踪督导,保证其良性发展。
同时需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各民办学校规模收取一定的办学保证金专户存储,存款利息归民办学校所有,如发现违法行为,扣除部分保证金;如遇倒闭破产,将保证金用于解决师生安置问题。
此外,该法院法官认为,需严格办学许可证年检,防止经营风险。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年检时,要求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财务管理混乱,严重亏损而资不抵债,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或乱收费、牟取暴利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要求民办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原则,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仅对决策机构负责并受其制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设置监事会,克服家族式管理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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