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块,原始资产以及办学过程中滚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民办学校的原始资产主要包括:出资人的出资、捐赠者的捐资及国家的投入。滚动积累的财产主要包括:学校经营性结余(如学费等)、社会捐赠、国家投入等。这些资产是否都能作为出资人股权评估的基础财产呢?
先看一个案例,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涉及民办学校校产分割案:[16]
刘立民与赵淑华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1993年12月双方在沈阳共建某武术学校(民办学校)一所,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民。1995年9月,赵淑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经委托评估,该学校的房产、汽车等校产价值近200万元,并有20万元学校经费在刘立民处。双方对学校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审理后,都将学校财产(包括学校房产与汽车等动产)及20万元经费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了分割。后刘立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办学积累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原判将学校的全部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对适用的法律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03年8月7日以(2002)民监他字第13号做出以下答复:(1)刘立民、赵淑华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财产认定为刘立民、赵淑华二人的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2)刘立民、赵淑华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以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淑华单独管理,赵淑华应对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
在该案例中,明确了民办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不是都属于出资人。出资人的股权价值评估的基础财产只能是全体出资人的出资财产及其部分增值资产。部分增值资产的计算方法为现有的总资产(包括负债)减去国家的投入、捐赠人的捐资、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须的费用。
如果有多个出资人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出资人的股权份额的确定应该是按原始的出资份额来计算。
(4)股权转让后的协助单位的问题。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需经审批机关的资格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书面的批准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凭借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民办学校就此设立。所以,在买受人依照拍卖或者变卖取得民办学校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情况下,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确权裁定,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即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接受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其符合民办学校出资人资格的情况下,应向买受人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买受人凭此材料和人民法院的确权裁定到当地的民
政部门办理民办学校出资人变更登记,正式成为民办学校新的出资人。
(二)具体执行程序
在以下的篇幅中,笔者重点讨论三种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程序问题 (1)对出资人合理回报权的执行。
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为:被执行人是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其从民办学校应得的合理回报,人民法院应当向民办学校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提取。
出资人预期从有关民办学校中应得的合理回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出资人提取和有关民办学校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民办学校中提取,并出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将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又不一样,这导致大多数出资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民办学校的类别注册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例如,“上海到目前没有一所民办学校要求合理回报,江西59所民办高校仅有3所要求合理回报”[17]但实际情况是,现阶段大多数出资人都是出于投资目的办学,获取回报是其目的之一,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民办高校的私人或者法人投入中,仅有10%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捐赠,而90%是谋
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18]实践中,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往往利用对民办学校的控制权而取得高于“合理回报”的利益,出于营利目的的出资人一般有两种选择:其一,采取手段变相分配学校利润或侵占学校资产;其二,由于对自己的权利缺乏明确预期,常热衷于短期套利,以尽快收回投资和收益。如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有其他涉嫌经济问题的行为。[19]
所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权的执行,不能仅凭民办学校章程或者办学许可证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记载而不执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的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借用社会审计力量,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等强制进行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真实状况,为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做好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准备”[20]执行审计调查,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审计的结果,对实际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应当按照以上的规定提取其合理回报。
(2)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执行
对于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执行,笔者认为:出资人在民办学校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出资人股权的,应当向民办学校及审批机关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不得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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