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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期中作业
一、案例分析(15分)
甲是云里县人,有房屋一套。他于2000年底与乙登记结婚,2001年12月儿子小甲出生。2002年5月,甲因生意失败离家出走,乙遍寻无果。2006年7月,乙以甲下落不明四年有余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2012年1月,乙把房屋登记在小甲名下。同年2月,乙将小甲依法交由他人收养。同年3月,乙将该房屋出租给A,租期5年。同年6月,A出国访学三月。在此期间,房屋价格大涨。同年8月,乙把该房屋出卖给B并完成过户,B入住该房屋。A回国发现房屋已经出售给B。
2013年1月,乙与丙结婚,不出两月,就因性格不合离婚。
2013年8月10日,甲在外地生意兴隆,决定荣归故里。在返乡火车中,甲与邻座乘客丁相谈甚欢,互留联系方式。丁的目的地是云里县的下一站。甲想眯一觉,就请丁在车到云里县站时叫醒他,丁满口答应。在车将到云里县上一站时,丁接到电话,有急事需他马上换车,车一到站他就匆忙而去,忘记叫醒甲。等列车员将甲梦中惊醒时,车已到终点站雾里市。甲在雾里市住了一宿,再乘火车于2013年8月12日返回云里县。
根据以上信息,结合所学知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简要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要求语言简练准确,不得超过1000字。
1、小甲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房屋的所有权最早属于甲。根据 《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等167
条,由法院宣布甲死亡成立。其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继承关系开始。根据继承顺序,乙为第一继承人且小甲因为未满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到2012年小甲满11岁 ,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将不动产登记在小甲名下,完成所有权的变更。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最终由小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乙把登记在小甲名下的房屋出售给B的行为能否受法律保护?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23条 房屋所有权仍归小甲所有,
但监护人已经变更,乙相对于小甲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已经终止,无权处置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乙把登记在小甲名下的房屋出售给B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于小甲来说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3、在B取得房屋所有权后,A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
答:乙将小甲依法送给他人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中相关规定,乙已经丧失了监护资
格,不再是小甲的法定代理人。乙与A签订了租赁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第一种情况:当A为善意有偿取得时,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时,在表见代理中A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有权要求继续居住。 第二种情况:当A知道乙对小甲的代理
权已经终止而继续与其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时A无权要求继续居住。
4、甲能否请求丁赔偿其额外支付的车费和住宿费?
答:不能。此行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
者”。单纯情谊行为属于社交领域的生活事实,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需要赔偿。 5、甲返回之后,与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答:人身关系: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
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为乙已经与他人再婚,所以认定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失。甲乙之间无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之规定。当甲返回后,如果小甲及收养小甲的人都同意,收养关系即无效,如果不同意,那么甲无法单方面的解除收养关系。
财产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且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之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B为第三方善意取得,B可不予归还原物。乙必须按照相应价值返还甲价金或补偿。
二、自由论述(15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下册第190页)中谈到:“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结合所学知识和检索到的材料,简要阐述对这段话的理解,不得超过1000字。
说明:
本次作业满分30分,计入本学期民法总论课程成绩。
在完成本次作业时,同学们可以查阅任何形式的资料,但请务必独立完成。 请各位同学于2015年11月17日民法总论课提交纸质版作业,逾期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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