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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10 分)
36.论述证明责任的分配。9-164
答:一、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 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常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书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1、规范说,又称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中包括多种学说,在德国长期居通说地位的是罗 森伯格的学说,在日本居通说地位的是特别要件说。
2、反规范说。反规范说是在修正或否定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新 学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斥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则作 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 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1.简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和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32.简述认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2)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简述执行的意义。
(1)民事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 (2)执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通过执行,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通过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34.简述申请执行的条件。
①申请执行的主体 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②必须在法定期限 公民为1年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个月 ③必须提交必要的文书、申请执行书和证件 ④还需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35.简述参与分配的程序。 提交申请书 作出裁定 实施分配
五、论述题(10分) 36.试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⑵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 当事人提出申请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哪些? 案件的性质、简易程度、影响范围。
4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4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1) 诉讼方式简便。 (2) 受理程序简便。 (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45.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或证件?
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1.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特别程序中,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完全相同。 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5.审理期限短,再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
6.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的情况,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7.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1.简述执行的根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制作者的不同,执行根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2.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由何不同? 1是补救性质的程序。 2是特殊纠正程序。 3由特定主体提起。
4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审级而再审程序不是一个独 立的审级对案件进行再审既可能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6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只限于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包括凉审法院和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7裁判的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
判是生效的裁判而依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诉取决于再审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2.简述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撤诉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6、撤诉必须经法院作出裁定。
3.简述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4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44.简答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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