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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
热点。3、影响方式上的深远长期性和积聚性。网络把现实中分散的人们及信息积聚起来,一旦形成共鸣,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甚至影响官方决策和司法审判,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网络舆情可以对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改变人们对政府、司法机关的看法和评价,在意识深层打上烙印。三鹿毒奶粉事件、周正龙假虎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等,与政府有关的“坏消息”多了,经过网络发酵,就会量变到质变,使网民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点点降低。列宁说,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如邓玉娇案,与冷酷无情的司法审判绝然相反的,是无数网民异口同声地对邓玉娇的同情和支持,以致左右司法机关改变对她的审理结果,她从一个罪犯一下子成了自由人。又如长春奔驰司机拖死女孩案,由于报刊网络的大肆炒作,使得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内心受到极大的影响。4、后果控制上的暴力性。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容易助长民意表达中的非理性力量,一致出现一种有违于民主精神的暴力倾向。如贵州瓮安事件,一个中学生的溺水身亡,被网民炒作后,很快酿成了两三万群众参与其中的群体性事件,其中一些人砸县委、县政府办公楼,烧毁多辆警车设备,国内外网上舆论纷纷,给国家财产特别是党和政府形象、威信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5、网络发帖参与人的匿名性。由于网络的发展如社交类网站SNS、QQ群、社区论坛、贴吧,以及各种博客圈、讨论群组等网络社群组织形式。还有很多论坛都可以匿名登录,随意发表网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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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这样一来使得责任很难继续追查,也使得很多的产生诱导和欺骗类的舆论能够在网络横行欺骗很多善良的网民。6、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难受事先审查和事后追究又使得言论传播可能涉及面更广,言论更激进(或保守)。传统媒体如书报、杂志、电视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事先审查,互联网的特点是上面发表的言论很大程度上免受检查制度的戕害,互联网上全世界的联网计算机都可以发表留言,因此信息量极大,这给审查带来了很高的难度。互联网上发出的信息可以采取加密、压缩的方式储存,这使得普通的检查手段很难奏效。加上网站的申请注册费用低廉,建立维护的技术并不复杂使得很多爱好者都愿意创立新的站点或个人主页,网站数量的几何级数的增加使审查机关的审查更加无法兼顾。7、情绪、观点的传染性。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不仅需要注重对客观事实真相的揭示,还须重视网民中各种情绪、观点的引导。在网络中“三人成虎”的效果非常明显,即使错误的情绪或观点,如果被多个网民传播,就容易产生极强的说服力,而当一个人形成第一印象后,这种认识就很难改变。到目前为止的绝大多数网络舆情在初始阶段均体现出对某个社会现象的普遍化情绪,这种情绪在网民中迅速传播,产生普遍认识与共鸣,进而推动舆情向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领域漫延扩散。如杭州飙车案中,网民先是表现出对死者的悲痛同情、对肇事者漠视生命行为的鄙视和对“富二代”狂妄态度的憎恶,在警方公布70码后,网民又产生对该结论的猜疑与愤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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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的几点讨论
由上可见日益增加的网络舆情归根结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变异形式。言论自由属于政治自由,它的剥夺需要法律程序来宣布,而由于发布网络舆情多数人采取匿名方式,使得剥夺程序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并对其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言论自由具体的限度和范围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更是空白。在学术研究中,已经意识到并认为传统的言论自由限制理论并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二是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行性问题值得思考。
密尔在《论自由》中阐述:“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这些领域包括1、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者最广义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情上的自由;要求不论是实践或是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是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2、这个原则还需要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制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会规避会来的后果。3、随着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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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度内还有个人之间互相联合的自由,就是说人们又自由为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是成年的,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可见密尔对自由的阐释可以理解为成年人的,内心意思自由表达的,既不是受欺骗也不是被胁迫的一种自主自由。
在美国,法院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区分出所谓的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前者应受到国家最严密的保障,国家也不应立法限制之;后者的保障程度则较低。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等。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是基于民主思想,为了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同样美国宪法也规定了18种不受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3、能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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