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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报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条,缺一不可。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原件备查);
(2)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和其他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5)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所有的证明、资料应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三、低保金标准
按照威民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四、办事程序
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2.调查。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核查期间,居委会、村委会将对低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社区内群众的监督。
3.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拟同意的,还要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二次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并报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4.审批。区社会事业局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对象按月、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
政策咨询电话:怡园街道社会事业科 0631—568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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