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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的听证意见及表决结果。
(四)听证结论的效力。
听证结论一经产生并宣布,便具有对责任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相应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如果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听证结论规定的责任、义务,信访人有权向本级听证委员会或责任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一经查实,除责成责任行政机关履行外,还要对相关失职渎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如果信访人对信访听证结论不服,又举不出听证程序的违法违规之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再次听证的,则各级不再予以听证,且该听证结论可作为同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重要依据。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并形成结论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要负责继续做好信访人的延续矿物质和教育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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