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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听证制度探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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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0 12:41:54

关于信访听证制度探究与思考

在某些地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时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的问题虽得到处理,但群众仍然不满意,重复上访、无限申诉、集体访、越级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威,其示范效应又促使上访愈演愈烈,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机关权威。实践证明,这些现象的出现一部分是由于有关部门信访工作不透明、不公开,对信访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信访听证制度作为《信访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制理念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化。正确把握和施行这项制度,对于推动信访法制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把握信访听证制度设立的主旨

笔者认为信访听证是指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关在做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反映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处理信访问题的国家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国家机关听取意见、核实并接纳证据并据此做出决定的一种制度。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信访听证:一是信访听证的直接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信访听证的价值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最终实现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三是信访听证的本质在于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有关机关可能的不当公权行为,缩小 “弱势群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实现事先、事中监督,促进有关国家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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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客观地讲,传统的封闭式办理模式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调查方与审理方难以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制约关系,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二是不利于全面客观地看待和考虑问题,难以避免主观片面性;三是自由裁量权可能存在对党员干部处理不公的现象;四是由于操作程序封闭运行,容易造成彼此的误解,难以达到信访人停访息诉,被反映人诚心接受处理的效果;五是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与上述五个缺陷相比,信访听证具有如下作用和价值:

(一)给当事人提供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的机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案件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案件事实,防止国家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及时、迅速地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做出决定或裁决。

(二)听证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亲历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办事程序,体会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将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信访听证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公开党纪国法等处理依据,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问题,把问题摆在明处,使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同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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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四)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被处分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五)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国家权威,提高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信访听证范围界定

考虑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量大和对效率的要求,应对信访听证进行适当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信访案件都采用信访听证解决。笔者认为可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法来界定信访听证范围。一是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或者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二是信访人、被处理人均对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三是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四是上访老户、多次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五是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其他需要通过信访听证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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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和参加人员

笔者认为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以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应大力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众认可的政府官员以及普通民众参与,同时应主要各代表的产生、数量、结构、比例的要求,应确保代表的专业知识与专业素质。听证主持人员指挥整个听证活动,引导各方质证抗辩,是听证程序中的核心人员。其应能处于独立的、超脱的、权威的地位。同时有必要对听证人员的组成、性质、职权、担任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信访件(原)承办人如无正当理由必须参加,若不参加或虽参加但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或提供虚假的、错误信息的,应有信访事项的处理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一定的处分。应允许第三方监督机构如新闻媒体和一定数量的公民(如信访人所在单位、周围邻居、亲友好友等人士参加)。重大的信访听证还可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作现场直播。

(三)公开原则的确定

公开是信访听证的基本要求,信访听证公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事前告知。即有关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供选择的听证员名单及简要情况、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信访人需要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权利。二是案卷公开。即自听证通知之日起到听证终结,信访当事人可以向组织信访听证的行政机关请示查阅有关该案的证据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所做的相关调查材料。三是听证过程公开。即除特殊情况外,听证过程公开。即除特殊情况外,听证过程应允许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四是听证结果公开。即听证结论应公开或公示,而且阐明作出听证结论的理由,包括听证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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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的听证意见及表决结果。

(四)听证结论的效力。

听证结论一经产生并宣布,便具有对责任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相应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如果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听证结论规定的责任、义务,信访人有权向本级听证委员会或责任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一经查实,除责成责任行政机关履行外,还要对相关失职渎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如果信访人对信访听证结论不服,又举不出听证程序的违法违规之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再次听证的,则各级不再予以听证,且该听证结论可作为同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重要依据。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并形成结论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要负责继续做好信访人的延续矿物质和教育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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