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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笔记徐卫东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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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 4:02:40

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保险单,简称“保单”有人称“保险证券”,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证明保险合同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合同义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影响合同成立。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限。(5)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6)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7)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8)关于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违反特约条款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减少危险)。不包括条款,指原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扩大危险)。特约条款的形式:(1)附加条款,又称为追加条款,补充条款。(2)共保条款(3)协会条款。(4)保证条款。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变更,即因危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依法律通知保险人而作出变更;二是约定变更,即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危险的变更,复保险情形下的变更,超额保险情形下的变更,不足额保险情形下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四)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的要件:1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2 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3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4 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5 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通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使保险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基本上不受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却受到相应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可能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6)合同效力中止后,经过2年未达成复效协议。(7)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终止而终止。(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给付义务而终止。(四)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而终止。(五)因合同主体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六)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投保人的义务:一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的约定应当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在宽限期间届满之后行使。

保险合同无效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1)《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投保人恶意投保或保险人恶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无效。(3)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超额保险的,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4)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灭的,该合同无效。(5)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解除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行为人故意谎报,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义务人应通知保险人,应通知而怠于通知的,除不可抗力外,不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可解除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返还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不同。 二 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积极要件:首先须具备危险显著增加的客观事实。程度上,危险严重超过缔约初的程度;时间上,危险增加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危险增加事实本身在时间上应具持续性。消极要件:无下列条件之一,才负通知义务。(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显著增加;(2)为减轻或避免损坏的必要行为;(3)保险人所知悉;(4)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或无法推诿为不知的情形;(5)经声明不必通知。 三 防险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车辆,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六 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一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义务(主给付义务)。二 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三 危险减少时减收保险费的义务。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具体化)。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损失保险。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给付范围的,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情形复杂的,30日内作出核定。五 给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六 保密义务。

保险金先予给付的条件:(1)须已经认定事故属于保险给付范围内。(2)须在收到给付要求或有关证明、资料60日内不能最终确定给付金额;(3)预付金额是可以确定的给付最低数额。)(4)预付金额须从最终给付金额中抵消。

保险合同的解释,系对保险合同内容(表现为格式条款或其批注)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专业解释,目的解释,疑义不利解释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指在保险合同内容中,若其用语与合同目的无明显的冲突或违背,一般应按该用语的最常用,最普遍的含义进行理解的一种解释方法。1、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3、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的规则解释。5、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时间不一致的,时间上在后的文件优于时间上在前的文件。目的解释,即当合同中的用语含混不清而按其文意解释会背离合同的目的时,应根据合同内容与合同订立时的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推断缔约时当事人的真意,由此说明和理解合同内容。疑义不利解释,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 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2 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3 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4 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5 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分类:以保险标的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范围为标准,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保险代位派生于损失填补原则,系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第一,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第三,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第四,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第五,能够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第六,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第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代位权的功能 1 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2 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3 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人寿保险以外的,适用2年时效;人寿保险,适用5年时效期间。海上保险中,适合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权源于对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尚未达到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将超过其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海上保险中,物上代位权取得通过委付来实现。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功能在于,在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系判断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等值保险或部分保险的标准。在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或伤害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合同约定所负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在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约定给付的数额。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额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以保险价额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数额的判断标准。此时,即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额,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数额亦不能超过保险价额。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一定价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未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而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保险价值的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足额保险,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在数额上相等的保险。定额保险,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约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定值保险系为解决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的问题,而由当事人约定一定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计算保险给付的标准,以此计算损失或给付数额,保险人亦不是以此保险价值直接给付。定值保险的意义在于以容忍某种程度的不当得利,换得保险事故发生时计算保险价值的不经济与不公平。若约定的数额与实际价值之间相差悬殊,则应使该约定无效,合同视为不定值保险。不足额保险系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相对于单保险而言,是指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法律设置规则调整复保险的目的在于:1 防止超额保险。2 避免不当得利。3 控制道德危险。4 增强安全保障。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一)基于同一保险利益订立合同。(二)保险事故相同。(三)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合同。(四)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合同,投保人故意不通知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善意的,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比例分担给付义务。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其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也称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了以有形成财产保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有形物为限,并能以货币来确定或衡量。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源于海上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包括:1 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2 施救费用。3 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的费用。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火灾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火灾保险合同是指以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财产保险损失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企事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等。企事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组织坐落或存放于固定地点的企业或事业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因火灾以及其他灾害事故发生所致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坐落于确定地点内的为权利人所有的家庭财产保险标的,对其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保险合同。两者都源于以火灾为主要承保危险的火灾保险合同。火灾保险合同承保危险范围:基本危险(火灾、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特约危险(以增加保险费为代价)、危险免除事项。损失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由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运输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货物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船舶或飞机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车身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殖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标的具有生命力;(2)保险价值的变动性;(3)以低额承保方式经营。

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消极的期待利益。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1 责任保险补偿对象是保险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2 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3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通常须具备以下要件:(1)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2)是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3)是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4)是过失行为产生的责任。(5)被保险人受到赔偿请求。(6)损害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责任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金给付的条件:1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2 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3 被保险人已经向该第三者实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等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一)赔偿原则不同(二)保障范围不同(三)强制性不同(四)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不同: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一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采取备案制,保险公司制定具体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责任限额不同。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根据损害不同,分死亡伤残的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财产损害的赔偿三种。(六)法律依据不同(七)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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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保险单,简称“保单”有人称“保险证券”,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证明保险合同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合同义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影响合同成立。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限。(5)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6)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7)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8)关于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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