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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财行?2015?12号)和《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健全并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火 车 交通工具 级 别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教授、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公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应及时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4.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超出差旅费相关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出差期间的会务费、培训费、邮寄费、行李寄存费等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7.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时,应由上级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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