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初级法理学复习提纲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有:
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 (2)目的 (3)认知能力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 (2)手段 (3)结果 ?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
个人行为是自然人基于个人机制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集体行为指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国家行为指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单方、双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法律行为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他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
1、合法/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合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因受惩罚的行为。 2、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公法行为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私法行为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类
1、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指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作用于客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主行为和从行为 —— 根据行为的主从关系
主行为指无须一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行为指其成立以另一行为存在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1、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又叫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要实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是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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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为指无须具备特定形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完全行为和不完全行为——根据行为的有效程度 完全行为指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行为
不完全行为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1、自然法学派的权利 2、分析法学派的权利观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的核心范畴 1、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2、权利义务贯穿于一切部门法 3、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了法的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二、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法律权利的含义(马克思) 法律权利是①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②实现在法律关系中的, ③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④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的含义(马克思) 法律义务是①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②实现在法律关系中的、 ③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④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关于权利义务的各种学说
(1)资格说 权利是行动或享有的资格。权利是“可以”,而义务是“不可以”。 (2)主张说 权利是具有正当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义务是被主张的对象和内容, 义务主体应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3)自由说 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受法律限制,不受他 人干涉。
(4)利益说 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义务是负担。
(5)法力说 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 (6)可能说 权利是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7)选择说 权利是特定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的一个人优于他人的选择和意志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类。 2、基本、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3、一般权利、特殊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4、第一性、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6、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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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权利主体所做的分类
一、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类 ? 1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
应有权利又叫道德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 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求,应由主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又叫道德义务,是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 的义务。 ? 2、习惯
? 习惯权利又叫法外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 ? 性自由行为的一种权利。 ? 习惯义务又叫法外义务。 ? 3、法定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根据法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 以规范与观念的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在法治国家,法定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存在的主要形式。 4、现实
? 现实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 现实权利是权力的运行终点,是法定权利的一种评价标准。
? 现实义务又叫实有义务,是有主体实际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
? 二、基本、普通权利和义务
?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 1、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
和义务,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不可剥夺, 不可转让。一般有宪法所确认。
? 2、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民在普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
常有宪法意外的法规定。 ? 三、一般权利、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 1、一般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利,以一般人为权利行使的对象,权利的主体没有特
定的义务相对人。一般义务是对世义务,指该义务适用于每个人,义务主体 没有特定权利相对人。
? 2、特殊权利又叫相对权力,指权利主体有特定的相对人。 特殊义务又叫对
人义务,指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相对人,义务主体应该根据权利主体的 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四、第一性、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 1、第一性 第一性权利又叫原有权利,指直接有法律赋予的或有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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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通过气积极活动设立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为做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2、第二性 第二性权利又叫补救权利,指原有权利在受到侵害是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担的责任
五、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指主体有资格做某事。 接受权利指主体有资格接受某种事物。 消极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积极义务以作为为内容。
六、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所做的分类
(三)权利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 (二)法律事实概念和种类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 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给予补偿、强制履行或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一)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几种理论
1、道义责任论 2、社会责任论 3、规范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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