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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允许可以施工的证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工许可证。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
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经过申请、审批、房屋拆迁行政公告、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等过程。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图纸是实现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来源、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施工机械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家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条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领证之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交付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的理由,应是指不可抗力或难以补救的现象。
(三)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损失,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 经发证机关审查认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
2. 经发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领施工
许可证。
第三节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从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工程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其承担业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允许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种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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