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7]40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403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排污企业:
当前,全省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迟迟不能投入运行。排放化学需氧量的工业企业及排放二氧化硫的非电企业污染减排任务尚未明确,将影响今年乃至“十一五”全省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地要切实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污染减排工作,系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影响减排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在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淘汰力度,强化非电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稳定运行污染防 1 / 2
治设施,切实把污染总量降下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收集管网改造与完善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同时,开展污水资源化,增加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底前必须投入运行,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开工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建成后不运行及运行1年后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地区,省环保局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
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争取今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建设任务;尚未开工建设的,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要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提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省环保局帮助企业落实脱硫加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暂缓该企业及其电力集团的电源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燃煤电厂予以处罚,直至报政府停产治理。
二、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建设外,以国家环保总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企业及《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晋环发[2005]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6]203号)中确定的省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目标,按照《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治理办法》(省政府189号令)要求,明确减排措施和减排时限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最迟于2008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 加强冶炼、烧结、焦化等非电企业和燃煤设施污染治理,安装烟 2 / 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