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责任考核办法1
5.3.3.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下岗待业一年。 5.3.3.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停发3个月月奖。 5.3.3.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停发3个月月奖。 5.3.3.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通报批评至撤销职务处分。
5.3.3.6 责任部门职工2个月不得月奖。
5.3.3.8 对公司领导的处分由上级按有关规定进行。 5.3.4 发生一般以下设备损坏事故、轻伤和火灾现象: 5.3.4.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待岗6个月。 5.3.4.2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待岗3个月。 5.3.4.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2个月不得月奖。
5.3.4.4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进行通报批评。 5.3.4.5 对责任部门人员1个月不得月奖;责任班(值)的班(值)长2个月不得月奖。
5.3.5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5.3.5.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5.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3.5.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3.5.4 对责任部门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5.3.5.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3个月不得月奖。 5.3.5.6 对责任部门人员3个月不得月奖;责任班(值)的班(值)长6个月不得月奖。
5.3.5.7 全公司职工1个月不得月奖。
5.3.6 发生漫坝、大坝过水和水淹厂房等责任事故,处罚如下: 5.3.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3.6.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待岗两年。 5.3.6.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5.3.6.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停发一年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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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通报批评至撤销职务处分,停发一年月奖。
5.3.6.6 全公司职工6个月不得月奖。
5.3.6.7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3.7 发生责任一类障碍:
5.3.7.1 对主要责任人待岗6个月,次要责任人待岗3个月。 5.3.7.2 对责任班(值)3个月不得月奖。 5.3.7.3 对主管部门领导1个月不得月奖。 5.4.1 其他处罚
5.4.1.1 司机酒后开车,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并调离司机岗位,私自开车、同意非驾驶人员驾车,未造成后果的,当事司机停发3个月月奖。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司机,视损失情况,比照同类生产事故处罚。 5.4.1.2 发生未遂事故,按事故定性进行考核处罚。
5.4.1.3 对主设备大(扩)修项目合格率达不到100%,检修后一次启动不成功或设备投运后半年内发生因检修质量造成的重复检修,经确认对有关检修部门(或班组)罚款扣除1个月月奖,部门(或班组)负责人扣除3个月奖。 5.4.1.4 对新投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因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或故障,经经营管理部认定其处罚按同类事故或障碍处罚。
5.4.1.5 对事故抢修处理组织不力、方法不当、工作拖拉的部门进行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罚部门负责人500~800元。
5.4.1.6 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运行设备发生各类事故,对责任部门按其性质和损失比照生产事故处罚。
5.4.1.7 由于外来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电站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由公司依据性质对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考核扣罚当月月奖的50~100%。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外单位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800~1000元,部门所有人员扣除月奖3个月。
5.4.1.8 在电力市场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每发生一次电量扣罚事件,对事件的责任部门按一次障碍考核。
5.4.1.9 凡发生不安全现象,隐瞒不报者(超过24小时),一经查实,按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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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两至三倍进行处罚。
5.4.1.10 凡不合格工作票、操作票,虽未构成异常及以上不安全现象,每份扣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签发人、许可人、操作人月奖1个月,并中断两票安全纪录。 5.4.1.11 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技术例会的人员,每次扣罚100元。 5.4.1.12 对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不及时上报,每次扣罚部门2000元。 5.4.1.13 对部门不安全现象的处理,若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最终定性加倍处罚。
5.4.1.14 对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重违反安全纪律,虽未造成后果,一经发现,扣罚责任人100~500元。 5.5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5.5.1 发生交通肇事(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和轻微事故),经交管部门裁决为部分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裁决为同等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裁决为主要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裁决为全部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 5.5.2对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5.5.2.1 对肇事司机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 5.5.2.2 司机所在部门领导给予罚款200~300元。 5.5.2.3 对主管车辆班组的负责人给予罚款100~200元。 5.5.3 对一般交通事故,视事故责任: 5.5.2.1 对驾驶员给予扣罚款150~1000。 5.5.2.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扣罚款400~2000元。 5.5.4 对责任轻微交通事故:
5.5.4.1 驾驶员按责任大小给予扣罚款100~200元。 5.5.4.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给予扣罚款200~300元。 5.5.5 对无责任或轻微责任交通事故: 5.5.5.1 驾驶员给予扣罚款100元。
5.5.5.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扣罚款200~300元。
5.5.6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5.5.1款进行责任赔偿外,同时:
5.5.6.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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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5.6.2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行政记过的处分。
5.5.6.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5.5.6.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5.5.6.5 责任部门人员1年不得月奖。
5.5.6.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5.5.6 全公司职工6个月不得月奖。
5.5.7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除按5.5.1款进行责任赔偿外,同时:
5.5.7.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5.7.2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5.7.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的处分。 5.5.7.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5.5.7.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5.7.6 全公司职工1年不得月奖。 6附则
6.1 本标准中的事故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2 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部的决定执行。
6.3 对不安全现象责任部门或个人的处罚,由经营管理部以“安全处罚审批单” 形式下发。被扣罚部门、个人,应在安全处罚审批单下发之日起15天内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对不按时交纳者,部门按一项任务未完成纳入月度工作考核;所扣罚款纳入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6.4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使本公司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所采取的内部考核行为,不作为其他用途和依据。行政处理对应的经济处罚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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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是本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组成部份,与其他行政处分无关。
6.6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分,撤销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7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司所发的有关安全奖惩的制度同时作废。
6.8 本标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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