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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构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机构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机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培训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机构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第三十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机构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构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培训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三十三条 机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机构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机构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四)向发起人分配利润,根据发起人会决议,向发起人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机构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机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机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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