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班级管理技能作业
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
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
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为
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
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
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
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
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
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
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
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
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
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
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
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
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
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
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
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
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
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
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
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
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想象
,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
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
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
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
性。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
知识。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学校状况
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
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
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
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
确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
应当有这个权利。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
理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
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作为一名教书育
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
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
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
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