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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的论证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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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5:15:09

而非单一要素。但是,在黑格尔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3条本质规定性中,第1条只强调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并未要求该范畴只能包含一个要素(就拿人们公认的经济学逻辑起点“商品”来说,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产品”,其中至少也包含“产品”与“交换”这两个要素)。所以在后面有关确定逻辑起点的论述中,我们也不考虑相关范畴是否只含单一要素。

应当说,瞿文对以教育中的某一种活动作为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引用第一条补充规定性来证明这类活动起点还不能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有说服力。若能再前进一步,瞿文本应可以达到真理的彼岸——找到教育学的真正逻辑起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就此止步了——转向分析“关系起点”、“要素起点”和“属性起点”去了。事实上,既然发现了教育中的活动都能符合黑格尔的3条规定性的要求,只是对“逻辑起点与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这条补充规定性尚未能满足,而且通过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有些活动(如“教学”和“知识授受”)之所以不能满足这条补充规定性是因为抽象不足,另外一些活动(如“传播”)则是因为抽象过度。 可见,只需在教育类活动中继续寻找,并特别关注这类活动的基本属性与教育学研究对象的一致性,就一定可以找出既能符合黑格尔的3条规定性又能满足补充规定性的教育类活动来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经过仔细的筛选、分析,并运用黑格尔提出的3条规定性和瞿葆奎提出的两条补充规定性加以反复的比较、对照,最终我们确定应以“教育”活动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有人可能会感到十分奇怪或惊讶——整个中国教育界探讨、争论了近20年,被罩上重重迷雾,弄得百思不得其解的大难题,怎么一下子变得如此简单,“教育活动真的就是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吗?” 是的, 真理本来就是朴素的、简单的。 谓予不信,不妨拿黑格尔的3条规定性和瞿葆奎的两条补充规定性对这一逻辑起点作一检验:

第一,“教育”活动既是教育学中最简单也是最抽象的范畴。它可以用来说明“教学”(教学是有教师参与并有特定组织形式的教育活动)、说明“学生”(学生是指正在某个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说明“课程”(课程用来规定一个教育机构中的教学内容)......等等, 而它本身一般是无需说明的,就像数学上不证自明的公理一样。 一旦要对“教育”进行说明,就要引入比“教育”

复杂得多的范畴或概念。 比如,若要说明“教育是什么?”,需给出下述定义:“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29],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意识”、“有意识”和“身心发展”等范畴或概念都要比“教育”复杂得多(可见“教育”活动符合黑格尔的第1条规定性)。

第二, 由“教育”活动可以推演出教育学领域的所有范畴与学科。 例如,由教育的认知属性,可以产生出“教学”、“知识传授”、“教学方法”、“教学策略”、“教学模式”......等范畴,以及“教学论”、“课程论”、“教育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学设计”、“课程开发”......等学科; 而由教育的社会属性则可产生出“教育目的”、“个性发展”、“德育”、“美育”、“体育”......等范畴,以及“教育原理”、“教育概论”、“中外教育史”、“比较教育”、“教育管理”、“教育评价”、“教育政策法规学”、“教育信息工程学”......等学科。可见, “教育”活动确实是整个教育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教育活动这个胚芽之中(可见“教育”活动符合黑格尔的第2条规定性)。

第三, “教育”活动与教育学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同。诚如瞿文所指出的[24]:“教育本身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以活动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 所以, 若是选教育活动作为逻辑起点,那么历史的开端就必定也是逻辑的开端,“否则就无法与教育发展的源头统一”(可见“教育”活动符合黑格尔的第3条规定性)。

第四, 作为逻辑起点的“教育”活动与教育学研究对象完全一致,所以不可能存在抽象不足或抽象过度的问题(符合瞿葆奎的第一条补充规定性)。

第五,作为逻辑起点的“教育”活动以“直接存在”的形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并非只是一种观念或意识形态,而是直接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符合瞿葆奎的第二条补充规定性)。 显然,像“教育目的”这一类的属性起点,由于没有以直接存在的形态承担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不可能满足这一规定性的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教育”活动确实能经得起逻辑起点5个方面的质的规定性的严格检验。应当指出,在此之前,学术界已提出的二三十种有关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论”中,还没有一种经历过上述5条规定性的同时检验并获得通过。 因此我们有理由断定——“教育”活动就是教育学的真正逻辑起点。

3.教育技术学的逻辑起点

(1) 由逻辑推理导出的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

教育学的逻辑起点确定以后, 教育技术学的逻辑起点也就随之可以确定。教育技术学作为教育学下面的一个二级学科,其逻辑起点必须与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具有共性;但既然是独立的二级学科, 教育技术学的逻辑起点又必须具有和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不相同的个性特征。 共性是指教育技术学的逻辑起点也应属于“教育”活动这一范畴, 个性则指,除了共性以外,还应具有教育技术学科的自身特点,即教育技术学科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技术学科区别于教育学其它二级学科的根据所在。 这种质的规定性是什么呢?就是运用技术来优化教育、教学过程, 以提高教育、教学的效果、效率与效益。这里的“技术”既包括有形的“物化技术”(物化技术中又分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也包括无形的“智能技术”;既包括现代技术也包括传统的技术。 正如美国前AECT协会主席、著名教育技术学家伊利(Donald P.Ely)所指出的[30],“技术为教育技术这一领域的发展及其向一个学科的演进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组织概念(best organizing concept)”。

由此可见,作为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的范畴为了体现上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必须包括“教育”活动和“运用技术”这两个核心概念,这样,我们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将教育技术学的逻辑起点表述为“借助技术的教育”活动。

(2)对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的验证

为了证明上面通过逻辑推理导出的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确实具有科学性、有效性,还应通过严格的检验。检验的方法还是运用上面列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

5个方面的质的规定性:

第一,“借助技术的教育”活动既是教育技术学中最简单也是最抽象的范畴。 它可以用来说明或解释“视听教育”(借助视听技术开展的教育活动)、说明或解释“多媒体组合教学”(教师借助多种媒体技术并按一定的组织形式开展的教育活动)、以及“网络教育评价”(对借助因特网开展的教育活动进行评价)......等等, 而它本身是无需说明的,一旦要对“借助技术的教育”进行说明,就要引入比“教育”和“技术”复杂得多的范畴或概念。如上所述,教育涉及“意识”与“身心发展”,技术涉及“物化”与“智能”, 这些都是比“借助技术的教育”更为复杂的范畴或概念(可见“借助技术的教育”符合逻辑起点的第1条规定性)。

第二, 由“借助技术的教育”可以派生出教育技术学的全部范畴与课程。例如由“借助技术的教育”的认知属性可以派生出“视觉教育”、“视听教育”、“多媒体教学”、“多媒体组合教学”、“教育软件”、“游戏类教育软件”、“网络教室”、“网络课程”、“数字化教学环境”、“视听教学资源”、“多媒体教学资源”、“网络教学资源”......等范畴,以及“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教学媒体的理论与实践”、视听教育技术(含录音技术、摄影技术、摄像技术、电视编导、幻灯投影等)、“网络教育应用”、“信息技术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人工智能与教育、“远程教育”等课程;由“借助技术的教育”的社会属性还可派生出“虚拟学校”、“虚拟教育社区”、“教育信息化”、“网络道德与安全”、“网络教育联盟”、“网络教育改革”等范畴,以及“技术与未来教育”、“虚拟社区与终身教育”、“网络环境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教育信息化政策”、“教育信息化工程”、“教育技术的人文性”、“教育技术的艺术性”、“技术哲学”、“教育技术哲学”等课程。可见,“借助技术的教育”确实是整个教育技术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教育技术学理论与实践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借助技术的教育”这个胚芽之中(可见“借助技术的教育”符合逻辑起点的第2条规定性)。

第三,如同“教育活动与教育学研究对象在历史上起点相同”一样,借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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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单一要素。但是,在黑格尔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3条本质规定性中,第1条只强调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并未要求该范畴只能包含一个要素(就拿人们公认的经济学逻辑起点“商品”来说,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产品”,其中至少也包含“产品”与“交换”这两个要素)。所以在后面有关确定逻辑起点的论述中,我们也不考虑相关范畴是否只含单一要素。 应当说,瞿文对以教育中的某一种活动作为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引用第一条补充规定性来证明这类活动起点还不能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有说服力。若能再前进一步,瞿文本应可以达到真理的彼岸——找到教育学的真正逻辑起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就此止步了——转向分析“关系起点”、“要素起点”和“属性起点”去了。事实上,既然发现了教育中的活动都能符合黑格尔的3条规定性的要求,只是对“逻辑起点与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这条补充规定性尚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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