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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表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碳素钢 钢 号 Q235B Q235C,Q235D 20,25 35,45 12CrMo 15CrMo 12Cr1MoV 合金钢 30CrMo,35CrMo 25Cr2MoVA 25Cr2Mo1VA 38CrMoAlA 20Cr13,30Cr13 07Cr19Ni10 注:(1)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标准编号 GB/T700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2.5[注(1)] ≤5.9[注(1)] 不限 ≤350 ≤430 ≤430 ≤550 ≤550 ≤565 不限 ≤450 ≤510 ≤550 ≤550 ≤450 ≤610 JB/T9626 JB/T9626 (四)铸钢件
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碳素钢 合金钢 (五)铸铁件
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钢号 ZG200-400 ZG230-450 ZG20CrMo ZG20CrMoV ZG15Cr1Mo1V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6.3 ≤430 不限 ≤430 ≤510 不限 ≤540 ≤570 JB/T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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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锅炉用铸铁件
适用范围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标准编号 附件公称通径工作压力(MPa) d (mm) ≤300 ≤0.8 GB/T9439 JB/T2639 ≤200 ≤1.6 壁温(℃) <230 不低于HT150 KTH 300-06 KTH 330-08 可锻铸铁 GB/T9440 KTH 350-10 KTH 370-12 QT400-18 GB/T 1348 球墨铸铁 QT450-10 JB/T2637 注:(1)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灰口铸铁 ≤100 ≤1.6 <300 d≤150mm d≤100mm ≤1.6 ≤2.5 <300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
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
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 紧固件材料见表6。
表6 紧固件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使用温度(℃) ≤1.6 ≤350 ≤350 ≤420 ≤450 ≤500 不限 ≤510 ≤550 ≤570 ≤570 ≤600 ≤610 Q235B,Q235C,GB/T700 Q235D 碳素钢 20,25 GB/T699 35 40Cr GB/T3077 30CrMo 35CrMo 25Cr2MoVA 合金钢 25Cr2Mo1VA 20Cr1Mo1VNbTiB DL/T439 20Cr1Mo1VTiB 2Cr12WMoVNbB 07Cr19Ni10 GB/T1221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当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七)拉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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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拉撑件和吊杆应当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和GB/T3077《合金结构钢》的要求。板拉撑件应当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
应当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16条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采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相近的材料,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17条 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0条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成分
应当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50℃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者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且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功、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当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当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性能
应当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 (五)焊接性能
应当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六)材料的冷、热加工性能
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 (七)材料制造工艺
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冶炼、铸造或者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号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号应当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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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钢材相类似,并且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二)应当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三)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四)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五)用钢板焊制的钢管,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9条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9条进行产品符合性技术评审。
第20条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第21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免理化复验:
(一)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第20条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
(二)锅炉制造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理化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材料。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第23条 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设 计
第24条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以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电站锅炉的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管道强度按照DL/T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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