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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教育法制原理
第七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学校及其权利
1.2.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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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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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1.1教师的职业性质对于教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主要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对此,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看法: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教师是劳工台湾(三种看法)学校及其权利
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圣职论日本(三种看法)教师劳动者论教师专业性职业论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中国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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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1.1教师的职业性质
1.如何理解教师职业的专业化?
学校及其权利
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2.关于认定一种职业是否为一门专业的标准?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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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1.2教师的身份
学校及其权利
与义务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
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对于教师“身份”定位,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学校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就世界范围来讲,主要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属国家公务员。
?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用关系,教师都是雇员。
?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定合约,以采取鉴定合约的方式雇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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