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8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解析
定。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98.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可知A选项错误;第27条规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B项错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并不是必须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故D选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C选项为正确答案。
99.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00.D[解析]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公民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B、C项均为错误选项。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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