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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万科企业管理)合同—万科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上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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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3:55:41

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

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壹、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不低于《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二、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本商业区住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三、出卖人所售房屋的质量要求和保修责任应符合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装修装饰应遵守附件五《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和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

第五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一.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备案或者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二.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分户产权证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出卖人在取得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屋分户产权所需的资料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分户产权证,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此费用在买受人接收房屋时由出卖人代收)。如买受人购房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

三. 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及领取房产证,且委托出卖人将《他项权证》提交给买受人贷款银行。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且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如在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过程中需要买受人到现场予以配合的,买受人应自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否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所保证借款总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

关产权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协议的约定期限,买受人无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且遵守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 )以及买受人和物业管理X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见附件 )。

四、商业用房由出卖人修建,其费用未计入商品商业用房价格成本中,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按照其使用性质进行开放。

五、维修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规划许可范围以外的部分不在销售范围以内。

七、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壹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壹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八、和《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1、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买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

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3、壹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俩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壹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壹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九、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

之日时签署,和《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补充协议共6页,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

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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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 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壹、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不低于《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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