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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_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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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3:22:07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对人数和代表的债权都有规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重大事项,人数1/2以上,债权应占2/3以上。 债务人的变价方案,债权会议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从当开起15天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决议起15天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决议。

2、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委员会:不动产权益的转让、财产权利的转让;库存或营业的转让;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1、重整:

1)重整的提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负责管理事务;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提高保物权;

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符合事先约定; ④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⑤债务人的高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①草案的制定: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草案。期限届满,可申请延期3个月。 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计划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②草案的通过:法院收到草案后30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出席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多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为通过草案。

③计划的批准:草案通过10天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30天内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④计划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⑤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向债务人交还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监督和形成报告交法院。 ⑥计划的终止:终止情况有:草案未通过、重整期间继续恶化的。 2、和解:

1)和解:即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债务债权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由债务人提起。 2)和解协议:债务人首先提出和解草案,法院裁定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达成和解。

3)和解的特征: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其主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期限,协议以

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

4)和解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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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止破产程序; ②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③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④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情形:协议未通过、协议无效、协议未执行完毕、执行完毕的终结。

第五节 破产清算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宣告: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1)**破产宣告的特征: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机关的法院;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2)法院裁定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形:

①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法院终止的;

②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终止的; ③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批准,被法院终止的; ④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终止重整的; 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被法院终止的;

⑦因债务人期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是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保险;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债

权人会议和法院通过裁定,最后再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程序的终结:由法院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日起10天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终结的情况: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财产不够人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4、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1)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2)别除权:指不依赖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以其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4)追回权:指破产企业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向管理人追回该该产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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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批平等主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以上不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

①双务合同:互负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单务合同: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区别: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它有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及

返回问题。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①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②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区别: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

①有名合同: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应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②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加分则或其他相似的规定办理,只要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效力。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①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经对方同意即生效,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②实践合同:在诺成合同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合同,如财产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 区别: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①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使可成立的称为不要式事同,如买卖合同。 区别: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①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基础,如贷款合同。

②从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加合同,如抵押合同。主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这 ②不适用的合同法的:

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1、要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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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3、要约的法律效力:

①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内容或撤消要约。

③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受要约人变为合同当事人,受其约束。

4、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要约相对人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②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③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无约束力。

5、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它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消: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导致失效的原因有五种:

①要约的撤回;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③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④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⑤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条件:

①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或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生效: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若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承诺的迟延: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承诺的迟到:指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4、承诺的生效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有几种特殊合同成立方式需要注意: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受要约人的承诺数据进入该系统时间为准;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双方签字的时间为准。双方不在同一时间签字的,以最后签字一方的时间为准。 ③采用确认书形式的:签订确认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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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对人数和代表的债权都有规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重大事项,人数1/2以上,债权应占2/3以上。 债务人的变价方案,债权会议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从当开起15天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决议起15天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决议。 2、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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