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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_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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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1:28:10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

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管理:

①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

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②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

营目的,无发展前途;⑥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2)清算: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

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①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②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

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③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企业

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2、设立: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

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作期限与解散:

①期限: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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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法:

*1、特征:①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③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④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 2、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

3、终止:与合资、合作企业相同。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

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1、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P74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公司法:

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4、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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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

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5、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①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② 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③ 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

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① 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② 相对必要事项, ③ 任意记载事项。

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

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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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②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③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

8、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①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②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③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

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

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1、公司的解散:

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①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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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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