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工作中有关文书发放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公告等具体工作。准入可采区的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进行统一编号。
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采砂入口关的合理控制和可采区的有效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合理、安全地选择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好可采区的开采,是当前采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省对先后解禁的6个可采区,在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上,既学习借鉴了外省一些成功的做法,同时也结合本省实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许可方式:
(一)公开拍卖方式
2004年底,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首次进行公开拍卖,以100万t江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出2268万元的价格,此后买受人历经数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正常开采经营,结果以解除开采协议而告终。之后,相继实施解禁的池州市塔基山下采区、马鞍山市何家洲采区以及池州市扁担洲采区,开采经营权同样采用了黄泥滩采区首次拍卖方式。 由于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加上竞买人的不理性或恶意抬高报价,曾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报价,不仅给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也给采区现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其他有偿出让方式
为合理引导和调控采砂经营权许可价格,不断探索更适合长江采砂实际和有利于现场监管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经多方面研究探讨,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我省在吸取采用拍卖方式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1、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2006年4月,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重新组织开采时采取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具体做法是:
采取密封递价和复合标底现场确定的形式进行。(1)确认有效报价及平均值。由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会现场递交密封报价书,并在公证、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持人现场宣读申请人报价并公示,主持人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在首次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范围内的有效报价为入围报价,高于或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的有效报价均不得入围;(2)再将所有有效入围报价取平均值,并将所有入围有效报价与第二次平均值比较,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绝对值)的报价单位和个人即为受让人,当场确定;(3)如有多个入围有效报价相同并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受让人。同时规定,如果最接近第2次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泥滩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因控制采砂量100万t,综合分析当时市场因素,设定底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没有设定报价上限。共有18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参加密封报价,由于没有设定最高限价,个别参与人恶意抬高报价,最高报价为9000万元,最终确认报价990万元者为受让人。
2、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基于对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2006年9月,安庆市鹅眉洲可采区解禁时又作了新的探索。即采用设定区间报价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进一步改进了确定受让人的办法,使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格处于可控的合理区间之内。具体做法是: 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既设立有最低价,同时也设立了最高限价,低于最低价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当场确定受让人。如果与平均值最接近的有效报价(以绝对值计,单位为元,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抽签方式产生受让人。抽签规则为:第一轮按受让牌号由小到大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抽签顺序号由小到大抽签确定受让人。如最接近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鹅眉洲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河道江砂开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税费征收项目与标准以及受让人开采成本和开采期间江砂价格的市场变动等因素,砂石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单价确定为5~7元/ t的报价幅度。此次控制开采量为60万t,最终确定本次保留底价为人民币 300万元,最高限价设为人民币420万元。共有60人报名, 57人到会参加了报价,最高报价416.6万,最低报价309.2123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报价397万元者成为受让人(平均报价为394.9066万元)
从这次有偿出让运作情况看,一是对出让文件多次进行了座谈、修订,并请法律顾问进行了把关,文件较为严谨。二是从出让规则以及出让会活动过程看,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率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参与人是心服口服的。三是设定了最高限价,避免恶意炒作出现天价,有利于今后现场监管。
3、采取定价摇号的有偿出让方式
在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安庆市华阳河口可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时,我省采取摇号机摇号的许可方式。即在进行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区砂石资源状况、控制开采量以及各项费用成本等测算,核定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出让价为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砂石资源费240万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报名,同时开具3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须缴纳应收取的砂石资源费的30%即72万元的出让保证金,然后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拍卖公司通过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
摇号规则是:
1、所有受让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参加摇号活动,不入场参加摇号活动的,
视为弃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进入出让会现场的受让申请人,由主持人按照其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点名,点名确认后请受让申请人凭报名资料自行从密封的号码箱中随意抽取号码球,其号码球号码即为自己的代号。若点名确认后的受让申请人不抽取自己的代号,视为扰乱出让会场,属违约行为,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3、为保证摇号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活动全程在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摇号方式为:
先由公证人员对摇号器具和号码球进行验审,验审完毕后,根据有效受让申请人数采取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摇出十位数再摇出个位数,摇出的十位数和个位数组合成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受让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若出现弃权号码且在摇号中摇出此号码,该号码为无效号码,并按上述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摇出有效号码为止。摇号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须当场与受委托的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申请函承诺的时间内与安庆市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托他人代签的须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取消其受让权,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①当场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砂申请;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④不履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义务。
我省在采砂许可方面通过不断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作深入研究。
七、认真做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修订的有关工作
2007年6月,长江委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工作。为配合长江委做好采砂规划修订工作,我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按照长江委砂管局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按时上报了采砂规划修编成果。我省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主要思路与做法是: 在总结上一期规划可采区采砂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长江河道实际情况及有利于今后采砂管理的需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国家和采砂业主互利双赢的原则,我省根据长江河势演变趋势,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前提下,综合有关资料并征求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首轮规划中暴露的可采范围过小、区域交叉、砂层不明、控制性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等问题,按照“严格划死禁采区、适当放大可采区、灵活设置保留区”
的修编思路,规定了十类禁采区域。即:(1)长江崩岸区、抛石护岸工程区上下各200 m,距对应区域400 m范围内;(2)江心洲头前500 m 、天然矶头前100 m 范围内;(3)主流顶冲区上100 m、下200 m范围内,距相应区域300 m范围内;(4)长江两岸防洪工程距离堤脚一定范围内,堤段直接临江的,一级堤防距堤脚400 m范围内,二、三级堤防距堤脚300 m范围内;(5)长江大桥上下各1500 m范围内;(6)港口保护区上下各500 m范围,距划定区域外缘100 m范围内;(7)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 m至下游500 m,对应其水域外边界200 m范围内;(8)锚地、轮渡区、过江管(缆)线及沿岸重要工业设施一定水域范围内,如在此范围确定为可采区,须有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书;(9)长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一般为250 m,如需使用或临时占用,应有其管理部门相关证明;(10)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不宜作可采区的水域。
同时,对拟规划可采区按照以下原则考虑:(1)可采区规划范围一般应当在已经界定明确的本行政区划内;(2)在不影响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将可采区规划范围扩大,以利今后可采区年度控制实施范围的适时调整和灵活性操作;(3)江砂开采必须服从于长江河势稳定及河势控制的要求;(4)江砂开采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以保证两岸堤防、涵闸和护岸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5)江砂开采必须服从航道安全的要求。规划的可采区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影响沿江港埠、码头正常运行,并服从于航道整治规划的要求;(6)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与安全;(7)开采江砂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不恶化水生态环境。
为更加准确地探明拟规划可采区砂石资源储量、砂质及砂层分布等基本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推荐上报规划可采区,我省部分市、县还分别对上报的拟可采区进行了江砂资源勘探。根据各地勘探试采情况,综合考虑市、县采砂管理平衡关系,我省及时向长江委上报了拟规划可采区建议方案。根据今年3月份召开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安徽段采砂规划修编调研座谈会精神,综合相关因素,我省对原上报的拟规划可采区又重新提出了修改调整意见。
当前,长江安徽段正处在“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由于江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非法采砂现象难以彻底消失,禁采管理和开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面临的困难不少,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将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手段遏制长江干流水域内各类违法采砂反弹势头,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当好长江河道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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