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公共部分相关法规解读

内容-公共部分相关法规解读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7/12 7:28:31

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整治完成后,要督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处置能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四、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工商、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力量,组成综合整治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片包干,深入\三合一\及类似场所,开展整治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帮助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及时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整治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投入生产一个,杜绝敷衍走过场和徇私舞弊等现象。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火灾事故,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该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9.6、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14、“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符合标准。”

《矿山安全法》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5、“人员密集场所选址、建构筑物、疏散设施、内装修、电气防火等符合消防要求。”

《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业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2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

(二)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该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16、“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及设备。”

《安全生产法》

23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列出了三类生产工艺及设备的目录,第一类 鼓励类、第二类 限制类、第三类 淘类汰。

各部委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如: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 《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0号)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 第74号)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 第13号公告)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4号)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 号)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

(七) 隐患治理

1、“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确立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设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所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4

搜索更多关于: 内容-公共部分相关法规解读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整治完成后,要督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处置能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四、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工商、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力量,组成综合整治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片包干,深入\三合一\及类似场所,开展整治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帮助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及时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整治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整治合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