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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呈报监理工程师。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签发开工令。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A段 )单项工程的工期:( 150 )天。 (2) ( B段 )单项工程的工期:( 150 )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按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隐蔽工程和工程中间验收部位: 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7、工程试车
本工程不需要试车。 48、竣工资料
48.3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规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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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五份。 49、竣工验收
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A段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2008年10月31 日),其范围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2)( B段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2009年 6月30日),其范围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①按通用条款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二《质量保修书》执行。②保修内容、范围:由于承包人原因或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而出现质量缺陷等。③保修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订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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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5000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5%)。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同意顺延工期外其它不予补偿;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慢一天罚5000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5%)。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1约定合同价款:⑴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合同价款按中标价计。如无发生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其他约定的更改则合同价款不再调整;⑵风险包干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预算书和投标答疑会议纪要为包干内容,图纸有的项目而预算书缺漏和预算书有的因图纸缺漏的且投标人无提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完成。预算包干费已含在工程预算造价中。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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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其他调整因素:
(1)A段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不作调整。
(2) B段工程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投标确认的预算造价不予调整,若在2008年12月31日后开工的,其人工、机械、材料按《汕头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开工当月价格给予调整。
(3)本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工程量变更以设计变更或施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出现。
(4)施工工作联系单:承包人应在工程量变更后7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分别在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本施工工作联系单已被批准。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60.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⑴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产生的图纸、预算外的“新增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结算;
②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类似综合单价结算;
③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按程序报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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