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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专利代理人实务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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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1:39:37

对比文件1申请日是2012年1月25日,早于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公开日为,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

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并具体公开: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壳体设置除尘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和活性炭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净化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通过紫外线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有关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1)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只能单独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和其他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公开的特征也最多,因此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外一侧的出风口3,筒体内设置活性炭过滤网5(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以及PM2.5颗粒过滤网6(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是PM2.5过滤网);导风板7上涂覆二氧化钛薄膜(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发明进风口设置在壳体下部,出风口设置在壳体顶部,而对比文件2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在清新机两侧;(2)第一过滤网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合使用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2)增大过滤网面积,减少空气通过过滤网时产生的噪音。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空气过滤器筒体上部设置进风口,下部设置出风口。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与净化器使用环境有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其所到的作用与本发明相同,也是增大过滤面积,同样可以减少空气通过过滤时产生的噪音。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大过滤面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增大过滤面积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构成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

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有关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的缺陷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光催化剂板”,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二者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有关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中“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紫外线作用于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通过紫外照射光催化剂板精细过滤的方法,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采用其它方式均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6、有关权利要求5属于疾病治疗方法的缺陷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治疗呼吸道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治疗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点评:第一题答案中,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分析不准确,没有回答到权利要求4中因未记载光催化剂板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比较熟练地运用答题模板,扣分不多。权利要求5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中未分析到该方法直接作用于人体。其他问题均分析到位,第一题得分较高。

第二题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可颗粒(11)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点评:第二题答案中,权利要求1修改方案正确,但是将方法权利要求也删除了,会导致失分。 第三题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装置(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置消声结构(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净化后的空气在消声器的作用下,从竖直气流导流成平行气流,由出风口排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设置在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其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1)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有

吸音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消声器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消声片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经过第二过滤网(6)的气流流经消声片(14)的圆弧形表面时被分为两道以上气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作为光催化剂装置的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作为光催化剂装置的是螺旋导风片(16),以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中央。

第一件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在壳体内设置有滤网以及光催化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装置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7)。

第二件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在壳体内设置有滤网以及光催化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装置是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导风片(16)。

另案申请的原因: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置消声结构”。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装置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7)”。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装置是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导风片”。

由此可见,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特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三份专利申请提出。

点评:第一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了消声结构的具体位置、材料第二件、第三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紫外灯、进风口、出风口等技术特征,会导致扣分。其他权利要求撰写均符合规范。

第四题

第一件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净化器的噪音。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消声结构,减少了噪音。

第二份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光催化剂与空气流的接触面积。所取

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三维蜂窝陶瓷网,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彻底。

第三份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光催化剂与空气流的接触面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螺旋导风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彻底。

点评:第四题回答问题正确。

二、中等分数答案点评 第一题 尊敬的A公司:

感谢贵公司委托我代理机构为贵公司代理专利申请!我公司收到了贵公司交付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审查员针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所引用的3份对比文件。我们对这份文件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参考审查员意见,提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咨询建议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

(一)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成立

《专利法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其他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方案。

根据说明书描述,权利要求1缺少“紫外灯”这一技术特征,缺少紫外线就不能实现对光催化剂板进行照射,有害气体不能被催化氧化,就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因此,应将“紫外灯”这一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二)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的意见成立

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2年1月25日,早已本发明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9日,晚于本发明的申请日,是一份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可以用于评价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CN2012201334567)公开了一种空气净化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壳体(1),位于壳体(1)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除尘过滤网(即权利要求1的第一过滤网),活性炭过滤网(相当权利要求的第二过滤网),以及光催化剂板(7),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同属于一个技术领域“空气净化设备”,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比文件1构成了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

(一)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是一份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只能用于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同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二)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意见不成立

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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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申请日是2012年1月25日,早于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公开日为,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 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并具体公开: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壳体设置除尘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和活性炭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净化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通过紫外线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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