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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专利代理实务考题解析
(一)试题要求
2014年实务试题为四题,其中第一题、第二题涉及答复审查意见,第三题、第四题为撰写试题。 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提示,说明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具体说明理由。第一题是权利要求法律分析的题型。
第二题要求考生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二题是传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
第三题要求考生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撰写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第三题为传统撰写题型。
第四题要求考生简述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第四题问答题也是撰写试题中比较传统的题型。
(二)第一题解题思路
审查员提出专利申请存在以下缺陷: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存在形式缺陷;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5主题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下面依次分析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理由。
一、判断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以下三种原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①缺少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②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有的部件;
③ 能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可知,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描述,因此应当首先考虑缺少为解决技术问题空气净化器必须具有的部件。
说明书第2段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
说明书第3段描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空气净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
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空气净化器应当设置有过滤、吸附以及光催化氧化装置。此外,应当设置有产生紫外光或者部分可见光的装置,从而使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
根据说明书倒数第2段的描述,通过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因此,“紫外灯8”是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紫外灯”,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新颖性分析
(1)核对对比文件的时间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2012年1月25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日),但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9日)晚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单独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包括壳体(1)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壳体1内设置有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 相同 对比文件1 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包括壳体1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比较结果 相同 相同 相同 相同 相同 壳体1内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 相同 结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3、权利要求2新颖性、创造性分析 (1)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除尘过滤网或者活性炭过滤网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下一步需要考虑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2)对比文件的选用
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抵触申请文件,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只能使用对比文件2、3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确定
虽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1是因为有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的。因此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分析整个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能仅分析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2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包括壳体(1)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 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更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接近,因此应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PM2.5颗粒过滤网6 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格栅状导风板7 平板型活性炭过滤网 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 对比文件2有技术启示 相同 壳体内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PM2.5颗粒过滤网6 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 相同 鼓风机4 对比文件2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包括外壳1 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 对比文件3 空气过滤器 包括筒体1 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 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3 风机4 相同 相同 比较结果 相同 相同 相同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与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的对比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 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 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计具有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撰写问题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进化器”不一致,不符合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要求。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技术方案是“空气净化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该技术方案是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是:使空气经过的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权利要求5涉及疾病诊断方法的问题
权利要求5的主题是“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的客体。
二、对修改方案的分析 1、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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