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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刑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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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1 4:31:30

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刑民案例

摘要: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紧急避险制度就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判定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制度。在世界多数国家,法律中都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有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中,有的是刑法、民法兼而有之。对紧急避险的制度规定和法理依据进行探讨,并以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刑民案例作为实证,来探讨紧急避险这一制度在解决权利冲突案件时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权利冲突;紧急避险;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司法审判

1紧急避险的制度规定和法理依据

紧急避险制度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判定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制度。在世界多数国家,法律中都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有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中,有的是刑法、民法兼而有之。以中国为例,《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的一个法理上的理由是为保全大的利益而牺牲小的利益。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为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因而使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同时,为了避免对于紧急避险的滥用,法律又规定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使行

为人在行使避险行为时可以尽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克制,以免产生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我们知道,在实践中,紧急避险行为大多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很难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有理性的判断和掌控。因此,所谓紧急避险行为\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实际上就成为了一种事后的判断,成为了法官在裁决案件时的一种考量。什么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根据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必要手段,如果行为人超越了在\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必要手段,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即即便行为人超越了在\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必要手段,而造成了对方\不应有的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也是充分考虑了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很难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有理性的判断和掌控,同时由于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性,因此应当对即使出现了避险过当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要求行为人在采取避险行为时尽可能地克制,也对事后即使出现了避险过当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处理。

在民法中,紧急避险更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民法中的紧急避险,一般所涉及的权利都是合法性权利。民法中紧急避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避险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也由此规定了在哪种情况下避险人可以免责、不免责或避险过当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美国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学说中将紧急避险划分为公共避险和私人避险,并分别有系列性的案例。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荣誉教授卡尔·威尔曼在他出版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用了一个\优先的权利\的命题,来解释了紧急避险制度。他讲到:\我们曾发现真正的权利冲突到必须权衡两者取其一的例子,但是其他许多类型的原因也可以优先于权利。\他在书中介绍了一些紧急避险的案例及其推理过程,如:是松诉美国案--法律权利乃至基本宪法权利被公共避险所优先的案例;莫斯案--法律权利被私人避险所优先的案例;吉勒特诉美国案和美国诉李案--宗教信仰自由被国家利益所优先的案例;乔治城大学校长申请案--母亲生命的利益优先于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公共避险优先于基本道德权利;恩格哈特关于儿童救助问题的分析--父母对延长生命治疗成功的权衡、家庭的经济支出、社会的医疗成本支付,等。本文以下则以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刑、民事案件为例,来探讨紧急避险这一制度在解决权利冲突案件时所发挥的作用。

2刑事审判中的紧急避险案例

以下是几个中国刑事审判中的紧急避险过当的案例:

(一)肇事司机李某避险过当案

2003年3月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张某顺利通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李某见张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对这个案件所谓审判过程中,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担全部责任,按照高法解释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立避险过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应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张某的死亡并非属避险过当,而王某的死亡属避险过当。因此,李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种结果,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属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显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过失致人死亡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刑,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的胡摇、郑强二人认为李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出于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虽致二人死亡,但因产生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死亡后果,按照想象竞合犯罪择重罪处罚的规定,对李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时应考虑避险过当情节。

(二)食品厂保管员张某某避险过当案

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

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有人对此案作了如下评析: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张某避险过当案

2003年5月23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到某市丽水公园游玩。由于已近下班时间,该公园丽水湖的管理人员均已提前离岗,两人遂私自解开一游船上湖游玩。该船年久失修,至湖心时溢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了船上唯一的救生圈,张某向其游去,也抓住救生圈。由于救生圈太小,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趴在救生圈上向岸边游去,得以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最终溺水死亡。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从犯罪构成上看。张某存在着杀人或者伤人的主观故意,因为张某向救生圈游去的行为,表明他明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救生圈会死亡或者生存的机会很小,却在救生圈不能承受两人重量的时候使用暴力将王某拽开,这充分说明张某为了自己逃生,故意使王某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剥夺了王某生存或与自己同时生存的机会,其对王某的危险境界以及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持有放纵的主观故意;王某的死亡与张某将其强行从救生圈上拽开具有因果关系,事实上王某抓住了救生圈,已经处于一种比较安全的状态,这种生命安全的状态因为张某的行为而丧失,张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王某死亡。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2)从形式合理性上分析。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允许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在两个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和道德均不允许一个生命主体非法剥夺另一个生命主体的存在。本案中,张某将自己即将死亡的境界强行换给了王某,而将王某可能生存的机会强行剥夺,具备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形式上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如果不定张某的罪,必将导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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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刑民案例 摘要: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紧急避险制度就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判定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制度。在世界多数国家,法律中都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有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中,有的是刑法、民法兼而有之。对紧急避险的制度规定和法理依据进行探讨,并以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刑民案例作为实证,来探讨紧急避险这一制度在解决权利冲突案件时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权利冲突;紧急避险;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司法审判 1紧急避险的制度规定和法理依据 紧急避险制度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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