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
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3日东城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风貌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北京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位于本区内的历史街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第三条 历史街区风貌保护的原则是:坚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坚持科学规划、积极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严格遵循保护规划,保护历史街区整体风貌,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街巷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格局,保持历史街区空间形态、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基本保持街区原有功能性质。
第五条 历史街区内的胡同及房屋修缮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坚持以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逐步推进实施。积极改善环境质量及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 3
对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和有保护价值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
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3 / 3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