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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将公司原《在京工程项目巡查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 公司总部所属工程项目巡查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落实,工程管理部设置专职巡查员,对公司总部所属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市场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巡查。
二、 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由分公司组织专职安全技术巡查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巡查,工程部定期检查分公司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对巡查结果进行抽查。
三、 公司工程部专职巡查员对每个在京项目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对京外产值20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巡查两次,工程部经理将巡查结果汇总并每月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并存档备查。
四、 分公司专职巡查员对所属分公司项目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巡查结果每月向分公司经理及公司工程部通报,并存档备查。
五、 巡查员工作要求:
1、巡查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检查、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不得以情代管,不得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2、巡查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违反检查程序或擅自删改检查方案,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也不得随意表态或许诺。
3、巡查人员在检查中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参加被检查项目安排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严禁接受或索取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得向被检查项目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巡查工作主要检查内容:
1、工程资料(参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项目部各项开工手续;
2)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人员上岗证书;
3)安全生产协议书、专项施工方案、三级教育交底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日志等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4)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日志等各项技术质量管理资料;
5)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机具进场验收记录、材料复试记录等各项物资质量管理资料;
6)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劳务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各项劳动力管理资料;
7)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要求,所必须具备的其他工程资料; 2、施工现场(参见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 8)现场安全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 9)现场临电临水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 10)现场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情况; 11)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作业状态; 12)现场物资及设备机具管理情况; 13)已完工程的质量观感情况; 14) 施工现场其他生产进度情况;
七、巡查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或各分公司每周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工作重点;
2、定期巡查应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项目,巡查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先向被检查项目部出示有效证件;
3、现场检查工作按照先检查现场后检查资料的顺序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国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应如实填写“工程巡检记录表”,重点部位应留取反映现场状况的影像资料;
4、检查结束后,巡查员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部进行详细说明,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巡查员有权要求项目部立即停工组织整改,并填写“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的填写“停工通知书”交公司工程管理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各一份。
5、各分公司每月将汇总的检查记录表及影像资料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不定期安排人员抽查复核,并每月将公司项目巡检情况汇总后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八、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发现一般性问题,未影响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由巡查员向项目部进行详细说明,并将“工程巡检记录表”交项目部,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加以改正或完善;
2、发现较严重问题,有可能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工程管理部向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同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贰仟元至一万元的经济处罚;
3、发现重大问题,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或已发出“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工程管理
部负责签发“停工整顿通知书”,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经济处罚,施工现场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对于已签发“停工通知书”且拒不进行整改的,由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送总经理,总经理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对合作项目进行项目清算,并终止合作协议。
九、工程巡查情况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公司OA管理平台进行公布。
十、工程项目巡查反馈情况作为公司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考核、项目奖励以及合作项目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十一、巡查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挽回损失、罚款1000-5000元并扣除5-10分月绩效考核分的处罚。
九、本管理办法至201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工程部负责相关条文解释。
附件1:工程巡检记录表(样表) 附件2:整改通知书(样表) 附件3:停工通知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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