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鲁安监发201010号
(2)原则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可原则通过审查(验收)。
(3)不予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办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整改,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2、本要点涉及的审查依据,按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补充规定。
主题词:安监 危险化学品 审查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
王军民副省长,李世瑛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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