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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公司相关领导,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
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份,一份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一份待动火作业票办完后上交到安全环保部,领取新的动火作业票。《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总工)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一般禁火区的二级《动火证》的审批由分厂负责人审批。 8考核
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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