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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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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13:18

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

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工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由作业人员持有,一份由设备所属单位留存,一份在作业完成后上交到安全环保部,《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0.6分厂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主管安全分厂厂长负责。 11考核

11.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处罚500-1000元。

11.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1000元。

11.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

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二、三级)

许可证编号: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环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工作人员 施 工 负 责 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监护人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以下所有与施工有关的必要条件必须签字确认方可作业 作业必要条件 1 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2 3 4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5 6 7 8 9 10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 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作业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载不吊、物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歪拉斜拽不吊、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其它安全措施 确认人 作业许可证签发 监护人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施工负责人意见: 签名: 生产单位意见: 签名: 安环监管部意见: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意:1、此作业票按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2、与本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上划“√”,并由责任人签名。

3、本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证件签发部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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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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