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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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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13:50

(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的。

2、计分标准:按表8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优秀团队 负责人 成 员 国家级 8 4 8 8 8 4 省(部)级 6 3 6 6 6 3 校 级 4 2 4 4 4 2 院 级 2 1 2 2 2 1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表彰或书面表扬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 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校级“十佳”/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校级“十佳”/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所有成员按表9加分:

表9: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全体成员 校级“十佳”表彰 校级表彰 4 2 院级表彰 1 (七)文体艺术竞赛类(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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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校级的“师大之星”评选、“未来教育家奖”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10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10: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 别 项 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个人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集体奖 国家级 10 8 6 8 6 5 4 省(部)级 8 6 5 6 5 4 3 校 级 6 4 3 5 4 3 2 院 级 4 2 1 3 2 1 0.5 社 团 2 1 0.5 1.5 1 0.5 0.5 第十八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B1、B2、B3、B4、B5、B6、B7分别表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

的评分值。

第十九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该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7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各学院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计分标准,在不突破本大项计分项目100分和7个子计分项目30分的封顶分数前提下,确定学院7个项目的分值分配和具体计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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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为:

F = F1×10% + F2×65% + F3×25%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的等级认定标准:85.00分以上为“优”;70.00-84.99分为“良”;60.00-69.99分为“合格”;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年度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评选先进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五)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六)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七)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九)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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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负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规划;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七条 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各班党支部书记(指建有党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班长为组长,行使组织、联络、协调的职能,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要求是非干部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各班党支部书记(指建有党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学生的“基本素质”项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1份。

(四)各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3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若对本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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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逐级审查认定后,由各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中。

(六)班级测评小组填写包括所有被测评人名单、测评分、排名等项目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交学院复核。

(七)《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章确认后,报1份至学生工作部(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各存档1份。

第二十九条 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院长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或恶意加分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校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对本人的测评提出疑义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学生有权向学校任何一级负责单位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7月1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自2010年9月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200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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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的。 2、计分标准:按表8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优秀团队 负责人 成 员 国家级 8 4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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